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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

粤职院党字〔2022〕51号

  (2022年5月24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关于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广东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审计,聚焦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积极推进审计全覆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是指学校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学校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规依法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其所在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评价与鉴证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独立监督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内部审计人员参与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与被审计个人及所在部门或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学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以前年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任职的单位已被撤并,有关当事人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已离开任职岗位2年以上的;

(四)已被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部门立案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七条 学校党委加强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研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履行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需力量和经费。

第八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部门提出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项目计划,提交学校党委会议审定。

内部审计机构原则上按照审定后计划开展审计项目,无特殊情况不应进行变更或调整。实施审计前组织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内部审计机构发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内部审计机构予以立项实施审计。

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与学校其他审计项目和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避免重复检查。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条 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党、国家和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学校及部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预算执行情况;

(六)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七)本部门各类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八)基建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九)债权、债务情况,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经济问题;

(十)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项目计划,派出3人以上的审计组实施审计。

对同一被审计单位2名以上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审前调查。内部审计机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全面了解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姓名;

2.项目名称;

3.审计目标和范围;

4.审计内容和重点;

5.审计程序和方法;

6.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7.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8.审计工作要求。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抄送学校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

(四)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实施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学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听取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作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

审计组应当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进点会议一般应有以下人员参加:

1.委托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人员;

2.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审计组成员;

3.被审计对象及部门其他领导;

4.内部审计机构或被审计对象认为需要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

(五)实施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依法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审计组在收到被审计对象有关资料后,按照审计规范,通过实施核查会计账目、凭证、账表、实物资产、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调查取证等规定的审计程序认真实施审计。

(六)起草审计报告。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出具管理建议书。

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七)征求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审计报告中涉及的重大经济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

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至内部审计机构;10 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进行研究和核实,必要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连同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按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审理。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 精炼、通俗易懂。

(八)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被内部审计机构和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确认后,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由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内部审核流程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

第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等,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

(一)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有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资料;

(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四)基建及修缮项目、大宗物品采购等合同、协议及相关资料;

(五)有关资产清理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六)有关重大经济活动的书面资料;

(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八)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送交审计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对象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主要业绩和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基建项目、大宗物品采购情况;

(七)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八)部门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执行效果情况;

(九)部门及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对象所任职部门的基本情况、被审计对象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对象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对象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对象、被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以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审计发现的有关重大事项,可以直接报送学校主要负责人或者相关部门,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十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按规定程序报学校党委,按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检部门。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由内部审计机构按规定向学校党委报告。

应当由纪检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内部审计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结束后,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会议,向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被审计部门应当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方案;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及佐证材料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一条 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及学校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及学校内部管理有关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上级单位工作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规定的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分管部门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结果运用制度,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纪检部门应当对审计移送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在开展巡察时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及审计整改报告归入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根据审计结果,应当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二)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三)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被审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人员在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程序、法律责任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党内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检室(审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广东职业技术学院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粤职院制〔2019〕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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