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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规范(2022年修订)

粤职院制〔2022〕103号

  (2022年10月20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部门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学校各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等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学校及各部门为实现控制目标,通过制定制度、实施措施和执行程序,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防范和管控。

第四条  各部门内部控制的目标主要包括:合理保证学校及部门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教学科研等业务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第五条  各部门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学校及部门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实现对经济活动的全面控制。

(二)重要性原则。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应当关注学校及部门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学校及部门内部的管理、职责分工、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部门的实际情况,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学校及部门经济活动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  学校党委发挥在内部控制建设中的领导作用;校长负责学校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各自分管领域的内部控制建设工作;学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建设承担具体责任。党政办公室是学校内部控制工作的牵头部门。

第七条  学校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内部控制业务工作的其他班子成员担任,设常务副组长一名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党政办公室、财务部、组织宣传统战部、人力资源部、教务部、科学技术部、后勤基建部、资产管理部、图文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规划和制定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基本思路、工作重点、建设计划等;组织全校各部门开展内部控制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组织体系,推动内部控制建设常态化。

第八条  内部控制领导小组下设内部控制工作小组组长由财务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各业务部门骨干组成。

主要职责:督促学校各部门严格执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内部制度流程办事;及时组织梳理学校各类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确定风险点,选择风险应对策略,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学校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校成立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检查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检室(审计工作部)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纪检室(审计工作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党总支纪律检查委员组成。

主要职责: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对学校内部控制的完善性、有效性等做出评价;对存在问题监督整改。

 

第三章  风险评估和控制方法

第十条  学校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机制,对学校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必要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经济活动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

学校经济活动风险评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外部环境、经济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需要及时对经济活动风险进行重估。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财务部、党政办公室、组织宣传统战部、人力资源部、教务部、科学技术部、后勤基建部、资产管理部、图文信息中心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学校经济活动存在风险进行全面、系统和客观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等。风险评估工作由财务部牵头组织实施。

经济活动风险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提交学校领导班子,作为学校完善内部控制的依据。各部门负责开展本部门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及整改。

第十二条  学校进行学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从以下方面重点关注:

(一)内部控制工作的组织情况。包括是否确定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牵头部门;是否建立各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和联动机制;是否建立内部控制定期评估机制和形成评估报告。

(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情况。包括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监督是否实现有效分离;权责是否对等;是否建立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岗位责任制、内部监督等机制。

(三)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

(四)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工作人员的培训、评价、轮岗等机制;工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五)财务信息的编报情况。包括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六)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学校进行经济活动业务层面的风险评估时,应从以下方面重点关注:

(一)预算管理情况。包括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学校各部门之间、各部门内部沟通协调是否充分,预算编制与资产配置是否相结合、与具体工作是否相对应;是否按照批复的额度和开支范围执行预算,进度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无预算、超预算支出等问题;决算编报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二)收支管理情况。包括收入是否实现归口管理,是否按照规定及时向财务部提供收入的有关合同、凭据,是否按照规定保管和使用印章和票据等;发生支出事项时是否按照规定审核各类凭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的情形。

(三)采购管理情况。包括应纳入采购的支出是否按规定执行采购程序;是否按照预算和经审批的立项计划组织采购业务;是否按照规定组织采购活动和执行验收程序;是否按照规定保存采购业务相关档案。

(四)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资产归口管理并明确使用责任;是否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是否定期对资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账实不符的情况是否及时进行处理;是否按照规定处置资产。

(五)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严格履行立项审核审批程序;是否建立有效的招投标控制机制;是否按照概算投资;是否建立严格控制投资超概算的过程监督机制;是否建立调增调减投资概算的审核审批机制;是否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内容签订经济合同;是否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建设项目付款程序;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套取建设项目资金的情形;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建设项目相关档案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合同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合同归口管理;是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活动范围和条件;是否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是否建立合同纠纷协调机制。

(七)科研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科研项目归口管理;是否按照预算和经审批的立项计划开展科研活动;是否严格执行学校规定的支付审核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验收和保存相关档案;是否对技术成果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

(八)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实现信息化建设归口管理;是否实现与经济活动相关的各信息系统间统一规划和归口管理;是否有合理的权限设置与授权管理;是否按统一标准建设以实现数据共享与交互;是否建立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措施。

(九)实训项目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实现实训项目归口管理;是否严格履行立项审核审批程序;是否按照预算和经审批的立项计划组织实训建设;是否按照规定组织验收评估;是否按照规定保存实训项目相关档案。

(十)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  内部控制的控制方法一般包括:

(一)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明确划分职责权限,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二)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建立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和会签制度。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办理业务。

(三)归口管理。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确定牵头部门或牵头人员,重大经济活动成立联合工作小组等方式,并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统一管理。

(四)预算控制。强化对经济活动的预算约束,使预算管理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全过程。

(五)财产保护控制。建立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机制,采取资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六)会计控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机构建设,提高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强化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处理程序。

(七)单据控制。根据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和经济活动业务流程,在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项经济活动所涉及的表单和票据,要求相关工作人员按照规定填制、审核、归档、保管单据。

(八)信息内部公开。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方式和程序。


第四章  学校层面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  学校层面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组织架构、运行机制、关键岗位、制度体系、信息系统等。党政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建立与组织宣传统战部、人力资源部、图文信息中心等部门间的沟通和联动机制,督促各部门建立健全学校各方面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学校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建立健全集体研究、专家论证和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和议事规则应当根据《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落实“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等制度和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主要包括预算业务管理、收支业务管理、采购业务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建设管理、实训项目管理以及内部监督等经济活动的关键岗位。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学校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升其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科学合理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学校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  学校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设由图文信息中心归口管理,配合业务部门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部门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保护信息安全。


第五章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

第一节  预算业务控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部是预算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评价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二条  预算编制要做到程序规范、方法科学、编制及时、内容完整、项目细化、数据准确。

(一)正确把握预算编制有关政策,确保预算编制相关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二)建立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产管理、基建管理、人事管理、科研服务等部门或岗位的沟通协调机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评审,确保预算编制部门及时取得和有效运用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根据工作计划细化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对按照法定程序批复的预算在学校内部进行指标分解、审批下达,规范内部预算追加调整程序,发挥预算对经济活动的管控作用。

第二十四条  根据批复的预算安排各项收支,确保预算严格有效执行。学校建立预算执行分析机制,及时通报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研究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提高预算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  加强决算管理,确保决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加强决算分析工作,强化决算分析结果运用,建立健全部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机制。

第二十六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二节  收支业务控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财务部是收支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项收入由财务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账外账。

各部门应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等有关材料提交财务部作为账务处理依据,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务部应当定期检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催收责任。

第二十九条  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和职能分工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财政票据、发票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做好废旧票据管理。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发票等票据,不得擅自扩大票据适用范围。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确定学校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按照规定办理支出事项。学校和相关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二条  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越权审批。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单据。重点审核单据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完整,使用是否准确,是否符合预算,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支出凭证应当附反映支出明细内容的原始单据,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与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付凭证应当进行登记。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使用和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务部根据支出凭证及时准确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财务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债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大额债务的举借和偿还属于重大经济事项,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财务部和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债权债务的核算和档案保管工作。财务部应当和各业务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加强与外部单位债权债务的对账和检查控制,定期与债权债务人核对债务余额,进行债务清理,防范和控制学校财务风险。

第三节  采购业务控制

第三十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是学校采购管理责任部门,应当遵循“程序正义、权力制衡、终身留痕”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预算与计划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采购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加强与采购管理部门沟通和协调,分工负责,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复核、采购活动实施与监督、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采购业务预算与计划的管理。建立预算编制、采购和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根据实际需求和相关标准编制采购预算,按照已批复的预算安排采购计划。

第三十七条  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管理。学校采购活动的实施原则上由学校资产管理部负责,在采购活动中建立采购、资产管理、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或岗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加强对政府采购申请的内部审核,按照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发布采购信息。对采购进口产品、变更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当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加强对采购项目验收的管理。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采购文件,由职能部门组织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负责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管理,相关部门协同参加,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做好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应当加强对采购业务的记录控制。妥善保管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定期对采购业务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并在内部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涉密采购项目安全保密的管理。对于涉密采购项目,采购部门应当与相关供应商或采购中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

第四节  资产控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部是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财务部、科学技术部、后勤基建部、教务部、图文信息中心等是学校各类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资产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一)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应当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应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银行账户。

第四十五条  学校财务部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应当加强对资产的管理,明确各归口管理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和保管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建立资产定期清查盘点制度,确保账实相符。财务、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确保账账相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是学校对外投资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对外投资的管理。

(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对外投资决策与执行、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学校对外投资,应当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对外投资的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情况。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节  建设项目控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后勤基建部是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责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与竣工结算审核、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与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四十九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五十条  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学校内部的规划、技术、财务、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后勤基建部和资产管理部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相关部门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学校后勤基建部按照审批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学校财务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部门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五十三条  后勤基建部、资产管理部和党政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五十四条  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后勤基建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财务部负责组织竣工财务决算,后勤基建部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

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六节  合同控制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是合同管理责任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签署权限和办理程序。妥善保管和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党政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建立与财务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第五十七条  加强对合同订立的管理,建立合同订立的立项及审核制度,明确合同订立的范围和条件。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由业务部门组织技术、法律、财务等工作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以及进行集体决策的证明文件,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八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实施有效监控。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对方或学校自身原因导致可能无法按时履行的,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

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审查制度。对合同履行中签订补充合同,或变更、解除合同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十九条  财务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进行账务处理。未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或提供合同,以及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不得支付相关款项。

第六十条  党政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合同登记的管理,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和归档,详细登记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建立合同台账,实行对合同的全过程管理。与部门经济活动相关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交财务部作为账务处理的依据。

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六十一条  应当加强对合同纠纷的管理。合同发生纠纷的,合同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报告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必要情况下通知学校法律顾问参加谈判。合同纠纷协商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经办人员应当向学校主管领导报告,并按合同约定及学校有关规定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七节  科研项目控制

第六十二条  科学技术部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应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管理体制,明确学校、二级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管理方面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合理设置科研项目管理岗位,确保项目申请、论证、立项审批、合同管理、经费管理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六十三条  建立健全科研项目归口管理制度,科研项目申报、科研项目任务书或科技合同的签订等应由学校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科研经费应由学校财务部归口管理。

第六十四条  科学技术部应结合项目研究任务目标的需要,强化对科研项目的合同管理。合同签订前对项目的合作单位资质、履行合作任务能力等进行把关。科研项目任务书和科研合同由科学技术部归口审核与签订,重大科研项目合同或条款应组织财务、资产、法律等部门进行会审。

第六十五条  科学技术部应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结题验收、项目归档等全过程管理,督促科研人员按任务完成研究任务。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和执行期、项目负责人、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六条  科学技术部要加强科研项目结题和验收管理,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的要求,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验收或结题申请,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按时组织开展科研项目结项验收,保证按期完成结题验收工作。

第六十七条  科学技术部应规范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管理。确保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第六十八条  科学技术部应注重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积极创造条件,鼓励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申报、转让、使用信息登记制度,保障学校和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九条  科学技术部和人力资源部应建立健全科研业绩认定制度。建立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科研项目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并通过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激发科研人员的热情,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十条 科学技术部和财务部应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预算编制、执行和调整管理,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外协费转拨管理、资金结转结余管理等制度。

第八节 信息化建设控制

第七十一条  图文信息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的责任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工作机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信息系统规划论证与审批,运行维护与系统监控,系统设计开发与系统验收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第七十二条  图文信息中心应当制定统一的数据共享与交互标准。各经济活动信息系统应当按统一标准建设以实现数据共享与交互。对于时效性要求较高的数据,应当采用实时共享或交互模式。

第七十三条  图文信息中心应当根据学校发展和经济活动需要建立信息化系统,配合业务部门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信息系统,优化业务流程,保障网络电子信息安全等。

第七十四条  图文信息中心对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与设备购买技术参数的合理性和效益性、可行性负责,组织项目立项论证会,充分评估自行开发、联合开发、直接外购、委托定制等信息化系统开发方式及运行维护风险,并做好风险管理预案。

第七十五条  图文信息中心应当建立信息系统验收及上线运行机制,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及相关部门对信息系统进行测试、评估、验收。涉及新旧系统转换的,还应当制定详细的数据迁移计划,确保新旧系统顺利转换和平稳对接。相关业务部门应对操作员进行全面培训,保证数据录入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避免误操作风险。

第七十六条  图文信息中心应根据业务性质、重要性程度、涉密情况等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建立不同等级信息的授权使用制度,实行严格的授权管理、授权申请及审批。各岗位权限应合理控制并相互制约,严禁设置全功能的超级用户,严格控制系统维护的临时用户。所有操作人员应在权限范围内进行操作,并对本人的账号、密码严格保密。

第七十七条  图文信息中心应根据学校经济活动实际管理和相关部门业务变更和技术调整等及时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需注重实用性和兼容性,避免出现各部门重复建设的浪费现象。

第七十八条  图文信息中心应加强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的管理,负责提供信息系统运行所需网络环境,接受信息系统服务器托管。负责学校网络安全防护,适时升级网络安全技术设备,落实敏感节点网络安全措施。各业务部门负责维护本部门的客户端机器及相关设备,确保相关物理环境能够达到要求,并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和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九节 实训项目管理控制

第七十九条  教务部是校内实训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机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申请、论证、立项审批、合同管理、经费管理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八十条  加强对实训项目的论证甄选,教务部负责牵头组织项目专家论证会,对二级学院经论证小组论证甄选通过的项目进行充分论证,进行实地考查(核实)、评审,确定建设方案、 设备选型,审定项目经费预算,对于重大项目需要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十一条  加强校内实训项目建设和仪器设备的管理。项目建设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教务部负责对立项建设项目实行经费和设备双重监控。

经批准立项的实训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挪用。定期组织实施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评价考核,进行闲置调剂和资源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八十二条  加强校内实训项目档案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做好项目申报书和设备验收单、资产清单、设备保修单、合格证等和项目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做好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所有项目档案应移交实验(训)室建档保存。   

第八十三条  严格校内实训项目的验收评估。教务部牵头组织建设项目验收小组进行设备验收和项目评估,项目所在部门应按建设项目申报书和验收评估标准中所规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建设任务,对评估不合格项目,应当责令整改并进行追责。


第六章  评价与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检查小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评价与监督工作由纪检室(审计工作部)牵头组织实施。

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负责内部控制建设和评价监督的校内负责部门应适当分离,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或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八十五条 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检查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和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落实,提高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第八十六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检查小组按照重要性原则,明确每年度监督重点,可结合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监督执纪专项检查等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十七条  学校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检查小组不定期对学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并出具学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范由纪检室(审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规范》(粤职院制〔2022〕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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