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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22年修订)

粤职院制〔2022〕115号


(2022年12月31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府令第259号)《广东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教审〔20222)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学校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二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条 学校设立纪检室(审计工作部)作为学校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的内部审计工作由校长直接领导,校长可指定一名校领导协助管理。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法问题移送等重大事项,应当向学校党委报告。

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广东省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校长对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内部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校长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 学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

学校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恪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和管理等专业背景或者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违法违规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受学校其他内设机构和个人干涉。学校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当向广东省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业务;

(二)资金、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建管理;

(四)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和内部控制建设工作;

(五)学校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六)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活动。

第十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 内部审计人员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学校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 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审计力量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独立开展受托业务的,应当审定实施方案,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以下事项进行审计:

(一)对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地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决策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各类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八)对学校采购项目和重大经济合同进行审计;

(九)对学校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对学校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二)对学校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

(十三)根据国家、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协助校长督促落实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被审计单位整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并向校长汇报审计整改情况。

第十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以及审计项目计划等,及时报告学校主要负责人。

二十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围绕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内部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向学校党委报告并报请校长批准后实施。

按照内部审计全覆盖的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每5年至少对学校及各内设机构审计一次。

二十 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和需要,提出下列要求或建议:

(一)要求学校内设机构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获取相关证明材料;

(七)要求学校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以及相关业务部门予以协助;

(八)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或者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校长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或者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长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一)对违法违规或者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二)经校长批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

(十三)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部门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校长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 被审计部门和被审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

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  内部审计实施程序

第二十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 ,在审计工作开展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被审计部门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和审计起止时间;

(四)需要被审计部门或者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五)审计组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第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经校长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协助有关部门查证,以及办理信访、举报等事项;

(二)有证据或者迹象表明被审计部门和有关人员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财政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行为;

(三)被审计部门涉嫌严重违法违规;

(四)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 审计组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部门或者被审计人员的相关情况,评估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能性,确定审计的应对措施,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及其调整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部门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二)项目名称;

(三)审计目标和范围;

(四)审计内容和重点;

(五)审计程序和方法;

(六)审计组成员的组成以及分工;

(七)审计时间进度计划;

(八)审计工作要求。

第二十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实施审计:

(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会谈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部门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第二十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准确、完整记录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获取时间等信息;采集被审计部门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确认;确实无法取得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并签名确认。

第二十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逐一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被审计部门名称;

(二)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以及结果记录;

(五)审计结论或发现问题及其依据、意见以及建议;

(六)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七)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三十 审计组完成审计项目后,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和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定性依据以及处理意见;

(三)审计建议。

三十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部门或者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被审计部门或者被审计人员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审计组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被审计部门或者被审计人员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审计组应当进行集中研究和核实,经审计组组长核实后对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审计组将核实采纳反馈意见的情况记录(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审理会议纪要)连同该书面意见一并提交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等召开审计审理工作会议,也可以指定专人进行复核审理。

对涉及重大事项、重大问题、与被审计部门或者被审计人员存在较大分歧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提请学校召开专项会议进行审议。

第三十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过复核审理或者审议的审计报告报请校长审批签发。

第三十 被审计部门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整改方案;在审计报告送达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并将书面整改报告报送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应当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组集中研究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情况(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修改或者补充内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书面反馈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

被审计部门负责人为内部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三十 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对审计发现的倾向性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调查报告或管理建议书,为学校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预算安排、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学校党委、校长和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学校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有关国家机关。


第六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内部审计项目实施程序按本规定第四章执行,其他审计工作程序依照审计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立足于促进机制建设,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 被审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未将审计结果或者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及时报告的;

(四)违反回避规定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六)利用职权干扰有关审计项目、泄露有关审计信息和工作秘密谋取私利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威胁、恐吓、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四十九 本规定由纪检室(审计工作部)负责解释。

五十 本规定自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于2019516日发布的《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粤职院制〔2019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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