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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补充说明)



一、其他情况需要补充:

1.社保经办机构已审核的《佛山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属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

2.交通、食宿费用收费票据原件;(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

3.《佛山市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经办机构已审核,属于职工异地就医的须提供);

4.工伤医疗(康复、职业康复)期限确认资料(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的须提供);

5.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须提供);

6.公安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赔偿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属于遭受暴力伤害须提供);

7.盖有文书生效印章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属于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须提供);

8.属旧伤复发的还须提供《佛山市工伤保险待遇申办规定》第二十一条要求的资料;

9.工伤辅助器具费用申领需要补充:(1)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2)协议机构出具的加盖协议机构印章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收费票据原件;(3)《佛山市工伤职工装配(维修、更换)辅助器具审批表》(经办机构已审核);

10.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伤残(护理)等级的工伤职工办理工伤伤残待遇申领补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有多次结论的,须提供全部鉴定结论;原件已用于办理其他工伤保险业务的,可提供复印件);

11.确认伤残等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申领需要补充:(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已用于办理其他工伤保险业务的,可提供复印件);(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2.工伤死亡(下落不明)的待遇申领手续需要补充:

1)工伤死亡(下落不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划拨账户资料,可选择提交下列其中一种材料:①工伤死亡(下落不明)职工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无社会保障卡,可提供工伤死亡(下落不明)职工的其他银行账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②有明确工伤死亡待遇划入的银行账户内容的公证书原件;或公证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工伤死亡(下落不明)职工所有近亲属的关系证明原件,账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工伤保险待遇收款申请书》(划入非工伤死亡职工本人账户的);

3)申请办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的工伤职工近亲属还须提供:

公证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与工伤死亡(下落不明)职工所有近亲属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依靠工伤死亡(下落不明)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工伤死亡(下落不明)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

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孤儿、孤寡老人的);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原件(属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在校学生的);

未就业证明原件(属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辍学的);

工伤职工近亲属在工伤职工死亡(下落不明)时是否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户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

《工伤保险供养对象确认书》(附件9);

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近亲属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工伤保险待遇收款申请书》和账户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每位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近亲属均须提供);

13.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每月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手续需要补充:《佛山市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退休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报表》(附件10)。

14.定期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提供以下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验证(恢复)手续:

1)本人现场办理的,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未能现场办理的,可邮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未成年人可提供户口簿复印件)、经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验证的《佛山市定期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人员资格验证表》(附件11)或生存证明(户籍管理部门或街道、乡镇政府出具)。

3)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属于工亡职工配偶的须提供)。

4)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原件(属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供养亲属须提供)。

5)未就业证明原件(属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且已辍学的供养亲属须提供)。

6)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于恢复领取抚恤金资格的须提交)。

15.定期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人员办理资格停止须提供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3)供养亲属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停止享受待遇:就业或参军的、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被判刑收监的、死亡的,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16.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料齐备经审核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按规定核定待遇;经审核不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不予支付,并出具《佛山市工伤保险不予支付决定书》;资料不齐或有误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二、待遇重核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近亲属)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费用或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有异议的,自签收之日起60日内可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出重核申请,填写《佛山市 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待遇重核申请表》(附件12),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属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重核的:

1.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保险待遇收款申请书》及账户资料;

4.佛山市工伤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原件;

6.与医疗费用收费票据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原件;

7.住院证明材料(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原件;

8.文件依据或证明等其他辅证资料。

(二)属于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待遇重核的,提供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文件依据或证明等其他辅证资料。

资料齐全的,按规定重新核定待遇;资料不齐或有误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社保经办机构受理重核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重核,并将重核结果告知参保人。

重新核定结果为工伤保险基金少支付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予以补发。

重新核定结果为工伤保险基金多支付或不应支付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近亲属)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退款通知书,在30日内办理退款手续。逾期不办理退款手续的,将依法处理。

社保经办机构发现支付出错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近亲属)应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三、其他说明

1.申领待遇工伤职工属旧伤复发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还须提供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旧伤复发确认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2.无法提供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原件的,申请报销时须提供以下资料,由社保经办机构严格审核:

不慎遗失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原件的:

1)《工伤保险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审批表》(附件15);2)加盖医疗机构收费印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医院存根联复印件。

人民法院收取了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原件的:

1《工伤保险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审批表》(附件15);2)由法院加具原件留存在法院的意见并加盖法院印章的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复印件。

工伤职工负次要责任,商业保险收取医疗费用票据原件的:

1)《工伤保险医疗收费票据复印件审批表》(附件15);2)由商业保险公司出具赔付情况说明;(3)医疗费用收费票据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商业保险公司理赔专用章。

3.社保经办机构核定资料时,出现发票与清单、病历资料就诊时间不一致,费用金额不一致、姓名等基本信息与社保系统信息不相符、资料盖章不清晰或资料不规范等情况,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近亲属)应配合重新提供资料或补正材料。

4.工伤职工本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发放到其个人社会保障卡,未领取社会保障卡的,可申请将相关款项划拨至其指定的有效银行账户。

5.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近亲属)应在工伤保险待遇核发业务办结后前往社保经办机构签收。

6.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时,若核定待遇时所需核算标准尚未公布,用人单位、工伤职工(近亲属)应配合社保经办机构暂按前一年度的标准核定,待相关标准公布后再重新核定,并按原渠道发放差额待遇。

7.资料齐备的社保经办业务,社保经办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结,有特殊情况(如实地核查、函复等)可延长40个工作日。

8.社保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是指因政策调整,社保经办机构提前10个工作日在社保经办机构网站公示要求提交的材料;或者因个人特殊情况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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