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位教职工: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发票及相关报账管理重申和强调如下要求:
一、熟悉学校最新制度规定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需要,财务部自2020年起陆续修订了校内财务制度,请各位老师在外出参会或培训前,务必了解学校最新修订的相关制度:《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粤职院制发〔2021〕7号)、《广东职业技术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粤职院制〔2020〕51号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粤职院制〔2020〕52号 )按制度规定合理合法取得发票,报销相关费用。新修订的文件在“学校官网---部门主页---财务部--规章制度---校级文件”中可下载查阅。
二、依法取得真实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各部门、各位教职工在办理有关业务时,注意以下两点:
1. 确保所取得的发票真实有效,开票单位与购物单位(或提供服务单位)必须是同一单位或能证明是关联单位,开票内容与实际业务必须保持一致,费用报销时,需附载明货物明细内容的发票,如属网购,建议在电子商务平台或品牌旗舰店购买,开票单位与网购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或能证明是关联单位。
2. 填报快递邮寄费发票,须加附运单详情,列明邮寄物品及收发地址。
开票单位与网购订单截图单位不一致,不能报销
快递邮寄费报销须附运单详情参考图示
四、从2021年8月1日起,如有开票单位与购物单位(或提供服务单位)不一致的发票及未附上运单详情的快递邮寄费发票,财务部将不予受理,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经办人承担。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务部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