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关于加强发票及相关报账管理等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各位教职工: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以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发票及相关报账管理重申和强调如下要求:

一、熟悉学校最新制度规定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需要,财务部自2020年起陆续修订了校内财务制度,请各位老师在外出参会或培训前,务必了解学校最新修订的相关制度:《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粤职院制发〔20217)、《广东职业技术学院会议费管理办法》(粤职院制〔202051号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培训费管理办法》(粤职院制〔202052号 )按制度规定合理合法取得发票,报销相关费用。新修订的文件在“学校官网---部门主页---财务--规章制度---校级文件”中可下载查阅。

二、依法取得真实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各部门、各位教职工在办理有关业务时注意以下两点:

1. 确保所取得的发票真实有效,开票单位与购物单位(或提供服务单位)必须是同一单位或能证明是关联单位开票内容与实际业务必须保持一致,费用报销时,需附载明货物明细内容的发票,如属网购,建议在电子商务平台或品牌旗舰店购买,开票单位与网购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或能证明是关联单位

2. 填报快递邮寄费发票,须加附运单详情,列明邮寄物品及收发地址。

开票单位与网购订单截图单位不一致,不能报销




快递邮寄费报销须附运单详情参考图示



四、从202181日起,如有开票单位与购物单位(或提供服务单位)不一致的发票及未附上运单详情的快递邮寄费发票,财务部将不予受理,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经办人承担。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财务部

202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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