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营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广东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接受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和培训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学生管理有关规定、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学生的党纪处分按照党章党纪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应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与违法违纪性质和情节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教育为本、预防为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处分的期限:
(一)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
(二)严重警告的处分期为6个月;
(三)记过的处分期为12个月;
(四)留校察看的察看期为12个月,察看期同时为处分期。
毕业班学生受记过或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可根据实际表现酌情缩短,原则上执行时间不得少于规定执行时间的一半。
第七条 学生违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的;
(二)主动交待错误事实,承认错误的;
(三)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提供重要证据、线索,能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的;
(四)在集体违纪事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且事后积极配合事件调查的;
(五)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事件的;
(六)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积极赔偿或受损方出具谅解书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违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互相串供,隐瞒真相的;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以其他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的;
(四)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事件中的为首者、组织策划者,或教唆、煽动、胁迫、利诱、欺骗他人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违纪行为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应予赔偿而无正当理由拒不赔偿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拖欠退赃的;
(七)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八)再次发生违纪行为的;
(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学生有违反本规定中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其奖励、奖学金的评选资格按奖励、奖学金评审有关规定处理;
(二)处于处分期限内的学生,党、团员应受党、团纪律处分,学生干部应撤销其职务;
(三)因在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国家助学贷款及各项资助申请中弄虚作假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内其申请各类助学项目的资格按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处理;
(四)同时有其他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因违法正在接受国家机关调查的,可以依据学校已查明的事实和校纪校规先行处分;国家机关作出正式调查和处理结论后,学校可以视其情节轻重再做进一步处分。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纪律的,不予处分,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纪律的,应当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司法拘留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五条 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发布或传播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言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组织、策划、指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张贴、投递、散发非法宣传品,散布、传播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私自采购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和管制类药品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将危险化学品、管制类药品、放射性同位素、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或带出规定保管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随意弃置危险化学废弃物、生物性废弃物及放射性废弃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重点防火实验室或相关部位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或违反学校实验室及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过失给国家、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八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打架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挑起事端,打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提供伪证、妨碍工作人员进行正常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当事人殴打劝架、调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挑唆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持械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勾结校外人员到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诬陷、诽谤他人以及严重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隐匿、毁弃、非法占有、修改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邮件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实际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偷窥、偷拍、猥亵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因不满学习成绩评定、就业事项、评奖或处分结果等,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以盗窃、勒索、诈骗、冒领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按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故意占用、隐藏、毁弃、损坏公私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其他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节 妨害社会及校园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妨害社会管理、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观看、传阅淫秽书画、网页、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张贴、传播、出售、出租淫秽书画、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发布、散布卖淫嫖娼或色情活动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处分;赌资较大或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屡教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公共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其中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酒后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组织、策划、煽动罢课或罢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擅自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者张贴、悬挂、展示宣传品和标语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八)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扰乱课堂、图书馆、会场、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或有悖社会公序良俗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违反网络安全和保密有关规定,除赔偿损失外,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将本人持有的校内网络资源使用权限转借、转租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二)盗用、冒用他人互联网用户账号或校内信息服务用户账号,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后果或实际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从事或协助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包括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涉及牟利的从重处理;
(四)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非法信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国家及学校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或者通过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传递、传播国家秘密信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网络安全和保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或扰乱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秩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的;
(二)不按规定申报,私自组织聚集性活动的;
(三)在校内特定场所违反必须佩戴口罩要求,不听劝阻的;
(四)不按规定落实报告制度,瞒报、漏报、迟报和谎报个人身体健康状况的;
(五)外出不按规定报备、隐藏个人行程的;
(六)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违反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的;
(七)校内进行商业活动、倒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谋取私利的;
(八)强行翻越围墙、故意损坏围墙以及采用其它方式私自离开校园的;
(九)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
(十)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发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
(十一)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行为活动的;
(十二)其他违反学校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处置管理要求的。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因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允许非本宿舍成员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拆换宿舍门锁、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他人人身权益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内饲养动物,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擅自调换宿舍、床位或占用、骗取、出租学生宿舍及床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有关规定,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火灾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一学期内,晚归3次给予警告处分,4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次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夜不归宿1次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家长处理,2次给予警告处分,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次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对不配合查房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宿舍区扰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二)未经学校批准,在宿舍内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三)倒卖或使用假水卡等,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伪造证件、证明或成绩单,假冒他人签名,盗用、伪造印章,提供虚假材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转借学生证、校园卡、图书证等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蓄意违反有关就业规定,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承担校内勤工助学或其它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发布宣传品,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学生团体主要责任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未经学校批准,私自开办各种类型的带营利性质的培训班、学习班,或其他带营利性质活动的,私自组织外出务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凡参与、组织、发动、引诱同学参加网络借贷、刷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对举报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阻碍学校调查违纪事实、收集有关证据、给予处分的,给予警告处分;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 损害学校权益或声誉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损害学校权益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通过网络发表、传播影响学校稳定,有损学校权益的言论、文章、影音资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许可,私自使用、转让、许可使用学校知识产权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规定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有其他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害学校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损害学校声誉行为的,按以下情形分别给予处分:
(一)在信息网络上散布、传播不实信息,损害学校声誉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损毁、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广东职业技术学院校旗、校徽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招牌、广告、海报、文件、网站、媒体等载体中非法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擅自以学校、二级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社团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在校外组织、参加活动,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节 违反学习、考试、学术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累计5-1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处理;
(二)旷课累计11-2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26-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累计41-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累计51-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累计超过60(含6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连续旷课两周,劝其自动退学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对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行为的界定,按照学校考场规则及考试违规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
(四)考试作弊累计两次者(次数以处分文件为准),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者,给予代考双方开除学籍的处分;
(六)组建QQ群或微信群等自媒体平台组织他人代考的,给予组织者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三十六条 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参加各级竞赛提交的相关材料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买卖毕业论文(设计)、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其他违反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的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发布相关请人代替上课或代替他人上课、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在上课、实验等教学活动中,有使用通讯设备或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条 学生发生违纪事件,各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为负责学生违纪行为处理的主管部门。相关二级学院如未依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意见量度不当,学生工作部经审核研究后可要求该学院重新讨论并重新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一条 二级学院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将相关情况和有关材料通报和送交学生所在学院,由二级学院按规定查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涉及两个或多个二级学院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查证过程需要保卫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助调查;需要公安部门介入的,由保卫部门协调公安部门予以支持。
对事实清楚的学生违纪行为,相关二级学院应在发现行为或收到通报后20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情况复杂、性质严重、查证确有难度的,可根据违纪种类书面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延期一般以10日为限。在特殊情况下,主管部门可以对违纪学生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在违纪事件的调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重视当事学生的陈述和意见;二级学院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前,须告知学生拟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级学院应当做好与学生谈话、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的详细记录,可对谈话进行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
第四十三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均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处分意见,由本学院分管领导签署处理意见,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二级学院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进行合法性审查。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发文公布;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法律事务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发文公布。
第四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及时制作校发文形式的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二级学院、就读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处分的期限从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分期限内因故休学的,休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第四十六条 处分期满后,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对学生作出处分,在处分期内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处分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主管部门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作出解除处分决定,并制作解除处分决定书。
学生学习期满离校时,因处分期未满而未解除处分的,离校后待处分期满,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视其表现和其所在单位意见,决定是否解除处分。是否颁发毕业证书,按照学校学籍管理相关规定由学籍管理部门负责。
解除处分不等同于撤销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以年度表现为依据的表彰或奖励,其受处分年度是否可以参评,按该评奖评优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解除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生的姓名、性别、所在学院、就读专业、学号等基本信息;
(二)处分的种类和期限;
(三)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
(四)解除处分的决定;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八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后,学生所在学院应将决定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记录在案,并以留置方式送达;不在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学生本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九条 学校作出处分决定或解除处分决定后,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将处分和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归入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根据《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中写有“以上”或“以下”情况的条款,除特殊注明外,均含本数或本级。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对在我校接受教育、培训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1年9月14日起施行。《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晚归、夜不归宿和留宿异性管理规定》《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