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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  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在籍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  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评奖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团委负责人及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组成。

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日常奖励评审工作及处理学生投诉等。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生奖励的评审工作。二级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须5人以上,成员应包括主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七条  奖励项目的设置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

1.集体奖项

1)优良学风班奖

2)优良学风标兵班奖

3)军训会操奖

4)文明宿舍奖

5)五四红旗团委奖

6)五四红旗团支部奖

7)十佳社团奖

2.个人奖项

1)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标兵)、优秀团支部书记、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学生干部

2)优秀新生奖

3)学业优胜奖

4)三好学生奖

5)优秀毕业生奖(含十佳毕业生)

6)继续深造鼓励奖

7)优秀学长奖

3.竞赛类奖项

1)职业技能竞赛奖

2)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奖(含挑战杯竞赛奖)

3)文体类竞赛奖

4)学校田径运动会竞赛奖

5)思想政治教育类竞赛奖

第八条  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可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寄发喜报;

(四)颁发奖章、奖状、证书或锦旗;

(五)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六)其他。

第四章  奖励条件、奖励办法与名额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奖励分别按照《广东职业技术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广东职业技术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条 优良学风班奖、优良学风标兵班奖评审奖励按照《广东职业技术学校优良学风班评比办法》实施。获得省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由学校给予3000元的班级活动经费奖励。

第十一条 五四红旗团委奖、五四红旗团支部奖、十佳社团奖、优秀共青团员(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标兵)、优秀团支部书记、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学生干部由学校团委每年“五四”期间组织评选与表彰,评选办法按照《广东职业技术学院五四表彰评选办法》实行。二级学院可自行制定院级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干部表彰办法,各项奖励名额控制在12%以内。

第十二条 军训会操奖在每年新生军训期间评比产生,评比规则由学生工作部制定发布。

第十三条 文明宿舍奖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比,评审规则由学生工作部制定发布。

第十四条 优秀学长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选与表彰,评选办法按照《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学长制管理办法》实行。

第十五条 优秀新生奖

学校根据广东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普通类招生录取渠道,在春季招生(3+专业技能证书、依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自主招生、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夏季普通高考(历史类、物理类、美术类)类别录取新生中分别设立优秀新生奖。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组织评审,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如下:

(一)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按时报到注册的广东省考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优秀。

(二)奖励依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录取普通组、3+专业技能证书普通组、夏季普通高考历史组、物理组、美术组前三名,奖金分别为5000、3000、2000元。自主招生、3+专业技能证书、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类别录取新生中,获得国家职业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000、8000、4000元,获得广东省职业技能大赛一、二等奖的,分别奖励4000、2000元。录取新生获奖项目不重复累加奖金,以最高奖项为奖励原则。

(三)以上奖励按各类别报到新生的总分排名,具体奖励名额可根据当年录取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四)录取当年因休学、参军等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不能参与评选。

(五)获奖新生在入学一年内因个人原因终止学业的,需全额退回获奖奖金。

第十六条 学业优胜奖

学校设立学业优胜奖,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如下:

(一)学习目标明确,学习刻苦,勤于思考,有严谨求实的学习态度。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评比期限内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刑事、行政处罚,无纪律处分且不在处分期内。

(三)诚实守信,每年正常缴纳学费和宿舍费用,评比期限内无无故欠费。

(四)积极参加学校的各项劳动,每学期不少于6个劳动小时,一学年完成15个劳动小时。

(五)学习成绩优良,评选学年无缓、补考科目,无不及格科目(含任选课但其分数不纳入学年平均学分绩)。

(六)积极参加美育、体育等素质提升活动,每学期素质拓展分不低于9分(含9分),一学年素质拓展分须达到18分(含18分)以上。

(七)每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每年2个学期总评成绩求平均{学期总评成绩=学期平均学分绩×87.5%+学期素质拓展分(每学期素质拓展分计不超过12.5分)}。获奖者每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必须在班级学生人数前30%。同时,获一等奖者,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必须达80分以上(含80分),获二等奖、三等奖者,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必须达75分以上(含75分)。

(八)此项奖控制在参加评选学生总数的20%以内,一等奖4%,每人奖1200元,二等奖6%,每人奖800元,三等奖10%,每人奖500元。

(九)学业优胜奖每学年进行一次,评奖在每年9月份进行。毕业学年只开展第一学期学业优胜奖的评审,评选依据、 评选计算方法等按一学期计算,奖金按学年奖金的50%发放。第五学期外出实习的,各学院制定相应的评审细则进行评选。

第十七条  三好学生奖

学校设立三好学生奖,评选条件及奖励办法如下: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模范遵守和执行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德智体美劳综合发展;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劳动,爱护公物,本学年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含通报批评);

(三)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态度端正,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四)身心健康,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乐于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

(五)参评学年内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0%,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须达80分以上(含80分);

(六)三好学生在学业优胜奖评选的基础上进行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此项控制在班级学生数的8%以内。毕业年级不参与评选。

(七)每人奖励300元。

(八)受省级表彰的“三好学生”奖励1000元。

第十八条  优秀毕业生奖(含十佳毕业生奖)

(一)优秀毕业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每年评选十佳毕业生人数为10名。

(二)优秀毕业生参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勇于探索,乐于奉献,热心社会工作,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及各项公益活动;作风正派,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品质。

2.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每次综合测评成绩必须在班级中居前20%。

3.毕业综合实践(含论文、设计等)合格并按时毕业。

4.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的毕业生,经二级学院申请,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可直接认定为优秀毕业生,不占原名额。

5.在国家职业技能大赛、国家级政府部门主办或明文委托其他单位组织举办的竞赛中,获得一等奖的毕业生,经二级学院申请,学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可直接认定为优秀毕业生,不占原名额。

6.在校期间表现优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条件优先级别与列举顺序一致:

(1)在校期间有过军队服役经历的毕业生;

(2)在政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创新创业、挑战杯竞赛活动中表现突出,获得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荣誉;

(3)在校期间曾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共青团干部(标兵)、优秀团支部书记等校级、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并且获得学业优胜奖(优秀实习生)合计三次及以上。

(三)评选具体程序:每年5月二级学院组织评选工作,接受学生个人申报;二级学院在学生综合考核和鉴定的基础上,严格筛选、确定初评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学生工作部审核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统一报学校审批。十佳毕业生在优秀毕业生评选的基础上各学院择优推荐2名参与校级评比。

(四)学校对获评优秀毕业生的学生颁发广东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并给予奖金300元,十佳毕业生给予奖金500元。奖项不重复累加,以最高奖项为奖励原则。

第十九条  继续深造鼓励奖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继续深造,凡按期毕业且毕业当年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被本科院校录取的应届毕业生(含退役士兵免试入读统招专升本),获得继续深造鼓励奖,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200元。

第二十条  文体类竞赛奖

为了鼓励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与文艺、体育活动,学校设立文体类竞赛奖,对参加校外文体类竞赛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进行奖励。

(一)个人单项按以下等级进行奖励:

等级

国家级(元/项)

省级(元/项)

一等奖或第1

3000

1000

二等奖或第2-4

2000

600

三等奖或第5-8

1000

300

(二)

1.单项赛奖励:

①个人单项赛:参照单项奖励标准执行。

多人单项赛:2人单项赛执行1.5倍奖励标准,2-4人单项赛执行2倍奖励标准,大于4人单项赛执行2.5倍奖励标准。如田径、羽毛球、武术、醒狮以及定向越野等项目实行单项奖励后不再进行团体奖励。

2.团体赛奖励:

篮球、足球、排球、舞蹈、合唱、健美操等视为团体项目,奖励参照单项奖励标准,10-18人执行5倍奖励标准,大于18人执行8倍奖励标准。

(三)以上等级奖励标准所指的文体类竞赛,必须是由政府部门主办或政府部门明文委托其他单位组织举办的竞赛。参加各行业协会、联合会等非政府部门机构主办的文体类竞赛,经学生工作部审定后,视为二类竞赛,各级二类竞赛奖励金额参照一类竞赛对应级别奖励金额的20%发放。

(四)已设立奖金的各类文体竞赛,学校不再重复发放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田径运动竞赛奖

学校田径运动会,设立如下竞赛奖:

(一)个人奖:各项比赛奖前6名,奖金分别为100元/人、60元/人、50元/人、40元/人、30元/人、20元/人;前三名发给金、银、铜奖牌和证书;凡破一项校运会纪录加奖一份第一名奖金。

(二)团体奖:获得团体总分前五名颁发奖杯一座,颁发奖金,第一名3000元,第二名2500元,第三名2000元,第四名1500元,第五名1000元;获得男、女子总分前三名颁发奖杯一座,不颁发奖金。

(三)体育道德风尚奖和最佳风采奖:各四个,按本届运动会组委会规定细则评选,奖金各500元,并授予奖杯。

第二十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奖

为了进一步提升我校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实现以赛促教,以赛促学活动,引导学生重视实践,崇尚技能,在学生中形成良好的职业技能训练氛围,学校特设立职业技能大赛奖,奖励在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突出成绩的学生。

(一)职业技能竞赛级别与项目按照《广东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执行。如有新增竞赛项目,经教务部牵头组织认定竞赛项目级别后参照同类级别进行奖励。

(二)一类竞赛按以下条款进行奖励:

等级                 

 

一等奖

(元/项)

二等奖

(元/项)

三等奖

(元/项)

世界技能大赛

50000

20000

10000

全国职业院校职业技能竞赛

20000

10000

5000

广东省职业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竞赛

3000

2000

1000

校级职业技能竞赛

500

300

200

(三)无全国职业技能竞赛对应赛项的专业,由二级学院上报一项教指委、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级技能竞赛,经教务部审定后,视为二类竞赛。各级二类竞赛奖励金额参照一类竞赛对应级别奖励金额的20%发放。

(四)同一项目参加各级比赛,以最高奖项奖励,不重复或叠加奖励。全校性选拔的校级职业技能竞赛发放奖金,二级学院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颁发荣誉证书,不发奖金。

(五)竞赛组织、开展、评奖、奖金发放由教务部负责,奖金审核由学生工作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奖(含挑战杯竞赛奖)

为充分展示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成果,进一步激发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鼓励大学生积极参加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和挑战杯竞赛,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奖。

(一)奖项及奖金标准设置:

等级

金奖

(元/项)

银奖

(元/项)

铜奖

(元/项)

国家级

20000

10000

6000

省级

5000

3000

1500

校级

500

300

200

(二)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组织、开展、评奖、奖金发放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挑战杯竞赛由校团委负责,奖金审核由学生工作部负责。

(三)国家、省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创新创业竞赛,已设立奖金的,学校不再重复发放奖励;未设立奖金的,参照第二十四条职业技能竞赛奖规定的级别和等次发奖。对符合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参赛要求的我校毕业生,参照以上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类竞赛奖

为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促进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对思想政治教育类竞赛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进行奖励。



(一)个人类奖励标准如下:

等级

国家级(元/项)

省级(元/项)

一等奖

3000

800

二等奖

2000

500

三等奖

1000

300

(二)团体类奖励标准如下:

等级

国家级(元/项)

省级(元/项)

一等奖

5000

1000

二等奖

3000

800

三等奖

2000

500

(三)本条所指思想政治教育类竞赛,必须是由政府部门主办或政府部门明文委托其他单位组织举办的竞赛,已设立奖金的,学校不再重复发放奖励。

第五章  评奖流程与公示

第二十五条  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表彰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选通知;

(二)各二级学院组织初评;

(三)各二级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四)各二级学院上报初评结果;

(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复核;

(六)学生工作部审定并公示结果;

(七)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八)学校发文予以表彰。

第二十六条  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含)。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奖励评审细则。评审细则制定过程中,必须广泛征求二级学院、相关部门及学生的意见,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的评奖细则及有关规定,应在当年评奖开始前向本二级学院学生公布。如二级学院制定的评奖细则或有关制度与本办法及学校奖学金评审部门制定的细则相抵触的,应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内部自行设立(含社会资助)的集体和个人奖励项目,应在设立后及时报送学生工作部备案,报送内容有:

(一)奖学金名称;

(二)奖学金来源;

(三)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评定和颁奖时间;

(五)评选结果。

第六章  罚则与申诉

第三十条  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毋滥:

(一)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学年的评奖;

(二)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学校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三)因本条第一、二款取消评奖资格后的空缺,不再补报;

(四)凡个人在评选学年受处分(含处分期尚未解除)或无故欠费,均不能参与任何一个人奖励项目评选;

(五)凡参评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该次评奖资格,在校期间不得参与任一评优评奖。

第三十一条 如对奖励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奖励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院奖励工作小组应在接受学生书面申诉后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二级学院奖励工作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校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意见五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集体、个人和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奖励工作小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校级及以上竞赛评选活动,如校内主办(组织)部门有专项资金预算的,学生奖金从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列明的其它项目竞赛,依照本办法相类似的项目规定执行,由校内主办(组织)部门报学校学生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参照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粤职院制〔2019〕56号)同时废止。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奖励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