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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摘录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摘录

 

 

 

 

 

 

 

 

 

 

 

 

 

 

 

 

 

 

 

 

 

 

 

 

 

 


广东省教育厅 

 

2017年10

 



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摘录

 

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相关政策

(一)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以下简称三支一扶)政策

1.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量化测评、公平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招募1500名高校毕业生,到我省山区县及东西两翼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为2年。

各地要认真做好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2000元安家费补贴的发放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年度考核奖励机制,按考核结果等次给予“三支一扶”人员一定奖励。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2017年广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发〔2017148号)

2.省财政对省招募派遣并在三支一扶岗位上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统一支付每人每月生活补贴1200元,统一缴纳每人每月社会保险费336元,上述两项合计1536元;统一支付每人每年交通补贴共1000元。省三支一扶办统一为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办理银行卡,生活补贴在扣除社会保险个人每月缴纳132元后直接发放到个人。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广东省2012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发〔2012108号)

3.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从事三支一扶工作的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报考我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报考有年龄限制的公务员职位,报考年龄可放宽2岁,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以适当加分。其中,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

对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入考核阶段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5.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原服务单位属事业单位性质,有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经本人自愿、单位同意,并报所在地县()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直接办理聘用手续。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继续在经济欠发达地区镇()及镇(乡)以下基层工作满1年以上的,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教育厅在省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帮助归还。

7.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山区县及以下单位就业的,可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2档。如5年内调离原工作单位,到珠江三角洲地区7个市(不含山区县)工作或到其他地级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派驻县、乡()的单位)工作的,其高定的2档工资予以取消。

8.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服务期限,计算为工龄。

9.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到山区县和东西两翼欠发达地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其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在坚持业绩、水平、能力要求的前提下,五年内可免试职称外语、计算机。事业单位在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其服务期限,可计算为专业技术工作资历年限。

10.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费用。

11.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可根据其个人需要,提供2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12.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参加省内高校专升本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参加省内高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3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采用定向委培参加研究生考试,并签定毕业后到50个山区县及东西两翼欠发达地区工作3年以上协议的,经初试总分加10分后,成绩达到国家最低分数线即可参加复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工作的,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服务期满。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发〔2007141号)

(二)到农村从教政策

1.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的对象

2008年起,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及暂缓就业的本、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其中,外省生源毕业生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及暂缓就业的广东生源本、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

2.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的范围

适用上岗退费政策的地域范围和学校类型:汕头、韶关、湛江、肇庆、茂名、惠州、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潮州、揭阳、云浮14个市以及恩平市的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及乡镇以下的中小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农村学校”)

县城中小学校不在上岗退费政策适用的范围内。

3.上岗退费的标准、退费时限及计划名额

退费的标准按每人每年6000元计算。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高校毕业生上岗退费以4年为限,从上岗满1年后逐年退费,连续退费4年;大专学历高校毕业生上岗退费以3年为限,从上岗满1年 后逐年退费,连续退费3年。上岗退费每年的计划名额为10000名,其中专科6000名,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4000名。上岗退费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统一安排。

4.上岗退费政策与其他优惠政策的衔接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公办学校任教,见习(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见习(试用)期满后的工资确定,转正定级时级别工资(或薪级工资)高定2档(上岗教师如在服务期内违反协议有关规定的,其高定的2档工资予以取消);其户籍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迁回生源所在地或迁往就业所在地的县城,有条件的可迁往就业所在地级市的城区。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学校从教服务2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其在服务期内及服务期满后2年内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在坚持业绩、水平、能力要求的前提下,可免试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自期满之日起1年内被符合本《细则》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农村学校录用为公办正式在编教师,或农村民办中小学校教师,本人愿意履行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协议书规定义务的,除继续享受粤人发〔2007141号文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申请程序和方法同当年其他享受上岗退费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其中,根据粤人发〔2007141号文第四条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优惠政策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代偿本息不足上岗退费金额的差额部分,仍依本《细则》第二条之规定分期返还。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师〔20087号)

5.从2015年开始,为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到我省特殊教育学校任教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及以上学历(学位)应届毕业生,也可以申请享受上岗退费。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69号)

(三)西部计划、山区计划

1.根据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实施方案,2017-2018年度西部计划共实施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新疆、服务西藏等7个专项,服务期为13,服务协议一年一签。

山区计划是西部计划的地方项目。结合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系列决策部署和安排,2017-2018年度山区计划重点实施“希望乡村教师计划”,对口粤东西北相对集中的贫困县乡镇一级中小学选派支教志愿者开展扶智工作,服务期为13,服务协议一年一签。“希望乡村教师计划”由省项目办与北京立德未来公益助学基金会共同实施和管理。

2. 政策保障

(1)服务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服务期满后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2)参加西部(山区)计划项目前无工作经历的志愿者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研究生支教团志愿者自研究生毕业时开始计算),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考录(招聘)、各类企业吸纳就业、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相关政策。(3)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依实际服务年限计算服务期及工龄,并在服务证书和服务鉴定表中体现。(5)服务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6)山区计划志愿者享有西部计划志愿者同等政策待遇。

3.经济保障

(一)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费用

1.西部计划:服务期间,西部计划所需经费由中央和服务地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标准按照《关于印发〈⒛172018年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青联发〔20179)等有关文件执行。

2.山区计划:服务期间,省项目办承担自行招募的志愿者相关费用,按照每人每月2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发放交通补贴(分两次发放),并为志愿者

购买商业意外保险。北京立德未来公益助学基金会负责承担其招募的支教志愿者生活补贴、交通补贴等相关费用。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免费的住宿和必要的餐费等补贴。

(二)社会保险费用

1.西部计划:服务期间,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中央财政与服务地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个人缴纳部分从志愿者个人工作生活补贴中代扣代缴。具体标准按服务地购买社会保险的有关要求执行。

2.山区计划:志愿者服务期间,参加社会保险事宜另行通知。

(三)体检费用

西部计划志愿者体检

费用由中央财政按照人均200(服务西藏专项入均500)的标准给予支持。山区计划志愿者参照西部计划标准办理,由省项目办、北京立德未来公益助学基金会分别承担。

关于印发《2017-2018年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山区)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团粤联发〔201733号)

(四)到村任职

 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自2008年起,我省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

1.选聘任职

选聘的高校毕业生是中共正式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党组织书记助理职务;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一般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是共青团员的,可安排兼任村团组织书记、副书记职务。

2.待遇和保障政策:

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街道)从大学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到粤东、粤西、粤北经济落后地区或边远地区农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的生活、交通补助,可适当提高标准,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2)在村任职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对象,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省统一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2年后3年内报考我省公务员的笔试成绩加3分,参加地级以上市、省直及中央驻粤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5分,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笔试成绩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省统一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任职2年后3年内参加省内高校专升本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参加省内高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采用定向委培参加研究生考试,并签定毕业后到50个山区县及东西两翼欠发达地区工作3年以上协议的,经初试总分加10分后,成绩到国家最低分数线即可参加复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省内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每年拿出一定的职位,专门面向在村任职满2年的高校毕业生招录公务员。

6)县(市、区)、乡镇(街道)各类事业单位,有空缺职位需补充人员的,优先考虑在村任职满2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7)被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工作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任职期满后,未实现再就业并有就业愿望的,纳入城镇事业人员范畴统筹管理。

3.管理及服务

1)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

2)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或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工作期间,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

3)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4)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工作期满后,经组织考核合格、本人自愿的,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就业、创业。

5)选聘的高校毕业生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自行提出辞职的,可解聘,不再享有各种待遇和保障政策。

6)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对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的工作管理,安排好他们的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可安排住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

7)每年年底,由所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对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组织一次工作考核,并记入人事档案,作为奖惩或提拨使用的依据。

8)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证书》,作为服务期满享受有关政策的依据。

9)各地要保持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队伍的稳定性,不得随意抽调使用。

4.财政补贴

1)对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专项补贴,用于工作、生活、交通补助,以及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费用。

2)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0.5万元下拨专项补贴,并按人均20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各级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

(五)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的相关政策

1.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凡我省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可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

2.完善入伍高校学生退役后复学政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或正在普通高校就学的学生应征入伍后,服役期间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准其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和在校生,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在部队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请转到本校其他专业学习,原是专科生的可以免试转入本科同专业或相近专业的本科学习,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的专科生,由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毕业后,可免试保送所学专业研究生。

3.优先安排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在招录公务员、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和省属国有企业职工时,根据工作需要,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聘)。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1年内,可参照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补充基层专武干部应主要从退役士兵特别是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

4.提高现役士兵优待标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制定。全日制在校大学生入伍的义务兵,由征集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规定通知入学前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庭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应当本着城乡一体、从优安排的原则,逐步提高标准,缩小城乡差距。对到西藏等高原、边远、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奖励。

5.落实退役士兵安置补助政策。对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标准继续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从2012年起对农村籍退役士兵一次性生产生活补助金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放,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及江门恩平市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当地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50%安排补助,江门台山市、开平市由省财政按照当地上年农村人均纯收入的35%安排补助,据实结算,其余由市以下财政负担;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市其他地区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各地可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具体补助标准。

6.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严格落实指令性安置政策。对服现役满12年的退役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垂直管理的中直驻粤单位、省直属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接受指令性安置退役士兵的任务,由省级安置主管部门会同省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下达;未列入省统一下达分配指标的单位,由各地政府自行下达。

7.加大退役士兵就业扶持力度。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退役士兵服役期视为工作经历,在公务员考录和企事业单位招聘时计算工龄。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8.积极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14号)精神,按照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进一步健全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申请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各地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着力提高退役士兵的参训率和就业率。

9.在招录公务员、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和省属国有企业职工时,根据工作需要,应安排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录(聘);补充基层专武干部应主要从退役士兵特别是退役大学生士兵中招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军人;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退役士兵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粤府〔2011133号)

(六)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充分发挥民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吸纳就业的重要作用。中小微企业每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其中属于小微企业的还给予1年期限的社保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符合规定类型和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

2.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承担见习补贴。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

3.小微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工时制有困难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鼓励小微企业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对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聘用人数给予1年社会保险费用补贴。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小微企业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48号)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

(一)对于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积极发放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鼓励对信用社区推荐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降低反担保要求或取消反担保措施。

(二)对当年新招收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按有关规定享受50%的财政贴息(展期不贴息)。

以上政策选自《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广州银办发〔2013236号)

(三)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凭学员身份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2500元。帮助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省按每人10000元标准,每年资助5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

(四)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五)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申请租金补贴,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最长3年。

(六)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七)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八)省从各地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省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省级比赛)前三名并在广东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

(九)创业者凭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可申请先行核发以下补贴: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可先行核发一次性创业资助;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可先行核发租金补贴;申请人承诺6个月内提供税务登记证和所吸纳就业人员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可先行核发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对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承诺、提供相应材料且不退回补贴的申请人,列入失信惩戒“黑名单”,并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有关骗取财政资金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初创企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并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法定代表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创业地(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可适当提高条件);实施积分享受公共服务制度的地区,应适当增加法定代表人子女教育、享受城市公租房等积分分值。具体办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

(十一)支持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广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支持。进一步改革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制度,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69号)

(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用好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财政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人才和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源支持四众加快发展。设立省级创业引导基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重点支持以初创企业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创业投资企业发展以及大学生创业创新活动。对经认定并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创业孵化基地,按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和实际孵化成功户数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对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初创企业,按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落实创业培训补贴、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

(十三)完善创新创业学分管理。实施创新创业教育学分管理,鼓励学生通过学科竞赛、科学研究、发明创造、技术开发、发明专利、社会实践、发表论文等方式获取学分,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进行评估,严格创新创业学分认定条件和标准。推动校际间创新创业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完善创新创业学分积累转换制度,允许创新创业学分转换为专业课程学分,学分修满后允许正常毕业。

(十四)改革教学管理机制。深入推进学分制改革,实行弹性学制,延长修业年限,将高职高专修业年限放宽至六年,本科修业年限放宽至八年。允许学生边工边读,允许休学创业,简化复学手续,为学生离校创业提供便利。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粤教高〔201516号)

三、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相关政策

(一)见习单位应当与毕业生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见习协议。

见习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见习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毕业生的姓名、住址、毕业院校;

2.见习期限;

3.见习计划安排;

4.岗位职责;

5.见习待遇;

6.见习单位和见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7.见习协议的解除条件;

8.违约责任;

9.争议的解决方式。

10.见习期限一般为三个月至六个月,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二)见习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1)安排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2)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见习人员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3)其他影响见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三)见习单位当期接收见习人员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

(四)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

 见习单位支付生活补贴后,见习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五)见习人员可以在见习基地所在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当地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并享受相应待遇。

 见习单位应当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

(六)政府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见习人员要求托管人事档案的,应当提供免费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落实就业单位的,可以随时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七)见习人员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当进行考核鉴定并为其出具见习证明。

(八)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人员。

见习人员见习期间或者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见习单位应当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九)见习期满仍未能实现就业的毕业生,由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继续进行就业指导和推荐就业。

毕业生有创业愿望的,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创业服务。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0122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十)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政府共同承担,其中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为6个月。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

四、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相关帮扶政策

(一)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含非广东生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三)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四)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岗位补贴每人每月不得低于200元,不得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六)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由企业所在地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七)在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的家庭,下同)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500元。

(八)乡镇(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文化、司法、青少年服务等社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毕业3年内的“双困”(家庭困难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可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工资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参照当地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确定。

(九)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时属应届毕业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

五、高校毕业生的入户政策

(一)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除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外,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有序放开部分地级市落户限制。在河源、韶关、梅州、汕尾、阳江、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中小城市的城区合法稳定就业满3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综合承载压力较小的城市,可以适当放开就业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限制。城区人口数量达到大城市以上规模的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茂名、揭阳市,参照执行上述城市落户政策。

(三)逐步调整珠三角部分城市入户政策。在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市合法稳定就业满5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满5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中珠海市可根据经济特区人口发展的特点,适度控制落户节奏,对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要进一步降低准入门槛、畅通入户渠道、扩大积分入户规模,保障符合条件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四)严格控制超大城市人口规模。广州、深圳市要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调整人口结构,重点吸纳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各类型专业人才落户。要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达到规定标准条件的人员,允许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

(五)部分涉及毕业生户口的优惠政策

1.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其户口、档案可免费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的,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934号)

2.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公办学校任教……其户籍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迁回生源所在地或迁往就业所在地的县城,有条件的可迁往就业所在地级市的城区。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印发<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上岗退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师〔20087号)

3.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由县(市、区)委组织部管理,或县(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工作期间,县级组织人事部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聘任合同。

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

(六)广东部分市接收毕业生政策

1.广州市接收高校毕业生入户政策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本市创业或就业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人员,可申请将户口迁入广州市十城区。

  ①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②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并有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③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的人员。

   其年龄要求在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符合前款第()项条件的人员,其年龄要求在35周岁以下。

以上政策选自《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

④广州市自201761日起,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入户我市的前置条件。各迁入户审核部门对申请入户我市人员,不再要求其提交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但需明确告知迁入户人员应执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如有违反应自觉接受处理。有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审核处理,由卫生计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及迁入户人员的具体情况施行。公安部门应将入户我市人员的相关信息通报卫生计生部门,以便卫生计生部门及时掌握情况,有效开展对入户人员中违反政策者的审核处理。

以上政策选自《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关于不再将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入户我市前置条件的通知 》(穗发改2017381号)

2、深圳市接收高校毕业生人才引进迁户政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核准可办理人才引进迁户:

  ①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②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

③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以上政策选自《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

六、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政策

(一)为给予毕业生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的条件,缓解就业压力,合理配置毕业生资源,对暂未落实单位的省内高校毕业生可向学校提出暂缓就业申请,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缓就业。

(二)暂缓就业的范围:

1.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2.派遣前接收单位仍在考虑试用阶段而尚未签署接收意见的;

3.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公司暂未获有关部门正式批准的;

4.报考研究生者。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暂缓就业毕业生档案和户口管理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08号)

(三)广东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暂缓就业高校毕业生档案的唯一管理机构。申请暂缓就业毕业生的档案,由学校集中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暂缓就业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保管服务。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做好我省2002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暂缓就业档案户口管理的通知》(粤教毕〔200211号)

(四)在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了暂缓就业手续的省内高校毕业生报考研究生的有关证明由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暂缓就业毕业生报考研究生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117号)

(五)高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下同)毕业离开学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学生的户口关系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档案由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暂缓期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纳入当年新一届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回生源地毕业生主管部门,继续推荐就业,其户籍关系转回原户口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学生本人回学校办理有关手续。

以上政策选自《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37号)

七、消除就业歧视

消除就业歧视。用人单位招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不得以是传染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除外)。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及时纠正各类就业歧视现象。

以上政策选自《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

附件:

 

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百问(2017年版)

教育部高校学生司

全国高等学校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

 

1.什么是基层就业?

基层就业就是到城乡基层工作。国家近几年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应征入伍。一般来讲,“基层”既包括广大农村,也包括城市街道社区;既涵盖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包括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组织和中小企业;既包含单位就业,也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2.国家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主要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

1)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毕业生到乡镇特别是困难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

2)对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3)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4)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5)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6)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高校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学历、专业等条件,降低开考比例,可设置一定数量的职位面向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

各地区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充分挖掘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就业潜力,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结合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引导更多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

 3.国家对在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发展有哪些鼓励政策措施?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

1)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

2)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考录。

3)市地级以上机关应拿出一定数量职位面向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

4)省、市级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有条件的地区,可明确具体公开遴选或招聘的比例。

5)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将在基层生产和管理一线表现优秀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后备人才队伍,加大从基层一线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力度。

6)对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实行优先。

7)高校毕业生在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申报相应职称时,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或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8)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并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按照国家现行促进就业政策的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4.什么是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所谓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包括大学生村官、支教、支农、支医、乡村扶贫,以及城市社区的法律援助、就业援助、社会保障协理、文化科技服务、养老服务、残疾人居家服务、廉租房配套服务等岗位。

2009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以指导各地做好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工作。这批发布的岗位目录共分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基层农业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基层文化科技服务、基层法律服务、基层民政、托老托幼、助残服务、基层市政管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维护以及其他等9大类领域,包括在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单位从事公共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监察、农业、扶贫开发、医疗、卫生、保健、防疫、文化、科技、体育、普法宣传、民事调解、托老、养老、托幼、助残、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等相关事务管理服务工作的50种岗位。

 5.什么是其他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

在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开发或设立的相应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部分由政府出资,或由相关组织和单位出资。所安排使用的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

6. 什么是公益性岗位?

由政府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的管理和服务岗位。对符合条件在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政策。

 7.什么是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8.什么是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9.为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实施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本专科、高职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补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目前,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已经调整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学生,下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国家助学贷款资助标准调整后,《财政部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中有关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标准,相应调整为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10.国家实施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的就业地域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这里涉及的地域范围主要包括:

1)西部地区: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中部地区: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3)艰苦边远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的经济水平、条件较差的一些州、县和少数民族地区。(详情可登录中国政府网查询:http://www.gov.cn

4)基层单位:

① 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劳动就业服务站等;

② 工作现场地处以上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11.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的标准和年限是多少?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在校学习的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年限。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三年代偿完毕。

12.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1)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2)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还款计划时,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3)高校负责审查申请资格并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3.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如何获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

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915号)要求,各地要抓紧研究制订本地所属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地方所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是否可以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如何申请办理补偿或代偿等,请向学校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查询。

14.到基层就业如何办理户口、档案、党团关系等手续?

对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就业单位,在工作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15.中央有关部门实施了哪些基层就业项目?

近年来,中央各有关部门主要组织实施了5个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专门项目,包括: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从2003年起组织实施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八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计划;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等四部门从2006年开始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从2008年起组织实施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业部、人社部、教育部等部门从2103年起组织实施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

16.什么是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2006年,教育部、财政部、原人事部、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联合启动实施“特岗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特岗教师聘期3年。

17.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的地区范围包括哪些?

2006-2008年“特岗计划”的实施范围以国家西部地区“两基”攻坚县为主(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包括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适当兼顾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2009年,实施范围扩大到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2015-2016年中央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具体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11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和四省藏区县,中西部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特岗计划设岗县(市),必须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县(市)。

18.农村教师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是什么?

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

4)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19.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的招聘程序有哪些?

特岗教师实行公开招聘,合同管理。合同规定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①公布需求,②自愿报名,③资格审查,④考试考核,⑤集中培训,⑥资格认定,⑦签订合同,⑧上岗任教。

20.什么是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

2008年,中组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计划用五年时间选聘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助理、村委会主任助理或团支部书记、副书记等职务。从2010年开始,扩大选聘规模,逐步实现“一村一名大学生村官”计划的目标。选聘的高校毕业生在村工作期限一般为2-3年。

21.选聘到村任职的对象是什么?要满足哪些条件?选聘程序是什么?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以选聘。

基本条件是:①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②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③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④身体健康。此外,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的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经组织推荐可作为选聘对象。

选聘工作一般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22.什么是“三支一扶”计划?

三支一扶是支教、支医、支农、扶贫的简称。2006年,中组部、原人事部等八部门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以公开招募、自愿报名、组织选拔、统一派遣的方式,从2006年开始连续5年,每年招募2万名高校毕业生,主要安排到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为2-3年。招募对象主要为全国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

2011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7号),决定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从2011年起,每年选拔2万名,五年内选拔10万名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从事“三支一扶”服务。

23.什么是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由共青团中央牵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组织实施。从2003年开始,每年招募1.8万名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西部贫困县的乡镇从事为期1-3年的教育、卫生、农技、扶贫以及青年中心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工作。

 24.什么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

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设岗位计划由农业部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科技部共同组织实施。从2013年开始,每年招募一批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到乡镇或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为期2-3年的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等工作。

25.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后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等政策规定,参加中央部门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期满的毕业生,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公务员招录优惠:每年拿出公务员考录计划的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定向招录服务期满且考核称职(合格)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也可报考其他职位。

2)事业单位招聘优惠:鼓励在项目结束后留在当地就业,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相对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从2009年起,到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同时,各省(区、市)县及县以上相关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不低于40%的比例,聘用各专门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3)考学升学优惠:服务期满后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

4)国家补偿学费和代偿助学贷款政策:参加各基层就业项目的毕业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服务期满自主创业的,可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等有关政策。

6)其他:各基层就业项目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接社会保险关系。

 26.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9号)文件规定:

1)对到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档,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档,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档。

2)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的薪级工资,在未列入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的高定一级,在三类及以下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高定两级,在四类及以上艰苦边远地区的高定三级。

3)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当前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落实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

鼓励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27.国家对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政策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

1)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

2)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

3)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4)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28.国家对引导国有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哪些政策措施?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关于做好2013-2014年国有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分配〔201337号)等文件规定:

1)承担对口支援西藏、青海、新疆任务的中央企业要结合援助项目建设,积极吸纳当地高校毕业生就业。

2)建立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推动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3)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要在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对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明确监督渠道,公示期不少于7天。

29.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规定,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根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0.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开展岗前培训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

31.高校毕业生从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后工龄如何计算?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从企业、社会团体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为连续工龄。

32.高校毕业生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就业可否在当地落户?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文件规定,要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消除其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切实落实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的政策(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省会及以下城市要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简化有关手续,应届毕业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劳动(聘用)合同办理落户手续;非应届毕业生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自主创业的,其档案可由当地市、县一级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保管。办理高校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档案的必备材料。

33.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如何保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流动人员档案具体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主管部门为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的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人事代理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档案不允许个人保存。

2015年1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34.什么是人事代理?高校毕业生怎样办理人事代理?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在规定业务范围内接受用人单位和个人委托,从事下列人事代理服务:(1)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2)因私出国政审;(3)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4)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5)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6)其他人事代理事项。

按照《人才市场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人事代理方式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可多项委托代理,也可单项委托代理;可单位全员委托代理,也可部分人员委托代理。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代理机构提交有效证件以及委托书,确定委托代理项目。经代理机构审定后,由代理机构与委托单位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35.高校毕业生如何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6.什么是社会保险?我国建立了哪些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参保者在遭遇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情况下提供物质帮助(包括现金补贴和服务),使其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免除或减少经济损失的制度安排。

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

37.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哪些社会保险义务?享有哪些社会保险权利?

1)社会保险义务:一是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义务;二是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三是代扣代缴职工社会保险的义务;四是向职工告知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的义务。

2)社会保险权利:一是有权免费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二是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三是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实施社会监督;四是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38.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享有哪些权利?

高校毕业生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3)有权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权益记录;

4)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5)对侵害自身权益和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事务的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外,还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39.目前国家对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1)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是原则上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6%左右和2%;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有关费率确定按照国家相应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执行,由统筹地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但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1%。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费率,分别为本人工资的8%2%1%

2)参保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费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费率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地区可以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

3)城镇居民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和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采取定额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40.高校毕业生如何处理劳动人事纠纷?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受理,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41.什么是服务外包和服务外包企业?

服务外包是指企业将其非核心的业务外包出去,利用外部最优秀的专业化团队来承接该业务,从而使其专注核心业务,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对环境应变能力的一种管理模式。

服务外包企业是指其与服务外包发包商签订中长期服务合同,承接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

42.目前服务外包产业主要涉及哪些领域及地区?

服务外包分为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KPO)等。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领域。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容管理数据库服务、企业运营数据库服务、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等领域。KPO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我国目前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21个,分别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

43. 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财政支持?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09123号)等文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学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大学以上学历),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服务外包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享受相关财政补助政策。服务外包企业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参加服务外包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44.国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这里的“大学生”如何界定?

 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未报到入学的学生。

征集的大学生以男性为主,女性大学生征集根据军队需要确定。

 45.公民应征入伍需要满足哪些政治条件和基本身体条件?

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征兵政治审查的内容包括:应征公民的年龄、户籍、职业、政治面貌、宗教信仰、文化程度、现实表现以及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的政治情况等。

公民应征入伍要符合国防部颁布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其中,有几项基本条件:

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视力:大学生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屈光不正,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视力达到相应标准的,合格。

内科: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呈阴性,等等。

4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大学生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男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年满18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放宽到23周岁,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放宽到24周岁。

女性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为年满1820周岁,应届毕业生放宽到22周岁。

 47.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要经过哪些程序?

1)网上报名预征:有应征意向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夏秋季征兵开始之前登录“大学生应征入伍网上报名平台”(网址为http://zbbm.chsi.com.cnhttp://zbbm.chsi.cn,下同)进行报名,填写、打印《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和《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以下分别简称《登记表》、《申请表》),交所在高校征兵工作管理部门。

 

2)初审、初检:毕业生离校前,在高校参加身体初检、政治初审,符合条件者确定为预征对象,高校协助兵役机关将《登记表》和《申请表》审核盖章发给毕业生本人,并完成网上信息确认。初审、初检工作最晚在715日前完成。

3)实地应征: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入伍,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

4)组织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学校所在地征集的,结合初审、初检工作同步进行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在毕业生离校前完成预定兵,9月初学校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为其办理批准入伍手续。政治审查以本人现实表现为主,由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安部门负责,学校分管部门具体承办,原则上不再对其入学前和就读返乡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进行调查。

5)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730日前将户籍迁回入学前户籍地,持《登记表》和《申请表》到当地县级兵役机关参加实地应征,经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合格的,9月初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办理批准入伍手续。

48.大学生征集工作由哪个部门牵头负责?

高校所在地兵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入高校开展征集工作,高校由学生管理部门或学校武装部门牵头负责,有意向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可向所在学校学工部(处)、就业中心、资助中心或武装部咨询有关政策。

49.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

50.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四个优先”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高校毕业生预征对象参军入伍享受“四优先”政策:

1)优先报名应征。报名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开始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报名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以直接到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报名应征。

2)优先体检政考。体检由县级兵役机关直接办理。夏秋季征兵体检前,县级兵役机关通知其体检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在学校参加体检的,本人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可在征兵体检时间内报名直接参加体检。

3)优先审批定兵。审批定兵时,应当优先批准体检政审合格的高校毕业生入伍。高职(专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合格青年未被批准入伍前,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的青年入伍。

4)优先安排使用。在安排兵员去向时,根据高校毕业生的学历、专业和个人特长,优先安排到军兵种或专业技术要求高的部队服役;部队对征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到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专长。

51.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给予国家资助的内容是什么?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52.高校学生应征入伍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是多少?

按照《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文件规定: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3)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4)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53.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都可以享受国家资助政策吗?

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均不享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54.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享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如何计算?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55.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程序是什么?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6.因个人原因被部队退回,高校学生已获国家资助的经费要被收回吗?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57.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年限是多少?

我国现行的义务兵役制度服役年限是两年。

58.大学生士兵退役后享受哪些就学优惠政策?

1)高职(专科)学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2)退役大学生士兵入学或复学后免修军事技能训练,直接获得学分。

3)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4)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5)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6)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7)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8)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9)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10)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生时,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59.什么是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考试?

国家为培养政治业务素质高,实战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政法人才,加强政法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2008年开始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为基层政法机关特别是中西部和其他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县(市)级以下基层政法机关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60.应征入伍的高校应届毕业生离校后户口档案存放在哪里,如何迁转?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的,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在学校所在地应征的,可将户籍和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

高校应届毕业生批准入伍后,其户口档案予以注销,档案放入新兵档案。

 61.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户档迁移有何优惠政策?

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2.没有参加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生是否还可以应征入伍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未参加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在征兵期间需要补办网上预征手续,没有经过网上报名预征的大学生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63.什么是士官?与义务兵有什么区别?

我军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为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为士官。士官属于士兵军衔序列,但不同于义务兵役制士兵,是士兵中的骨干。义务兵实行供给制,发给津贴,士官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

64.国家资助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如何界定?

是指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为部队士官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届毕业生;纳入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直接招录或选拔补充为部队士官的定向生。

积极拓宽重点领域就业渠道

65.国家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去哪些重要领域就业创业?

“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重大战略提供了大量的岗位需求。高校毕业生要主动对接人才需求,积极到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去就业。要抓住实施“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计划等契机,到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就业创业。

 66.什么是“一带一路”战略?

“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是国家级顶层战略。它将充分依靠中国与有关国家既有的双多边机制,借助既有的、行之有效的区域合作平台,一带一路旨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67.“一带一路”战略将给大学生就业带来哪些机遇?

“一带一路”的互联互通项目将推动沿线各国发展战略的对接与耦合,发掘区域内市场的潜力,促进投资和消费,创造需求和就业。2015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一带一路"经济区开放后,承包工程项目突破3000个。2015年,我国企业共对“一带一路”相关的49个国家进行了直接投资,投资额同比增长18.2%2015年,我国承接“一带一路”相关国家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78.3亿美元,执行金额121.5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42.6%23.45%20166月底,中欧班列累计开行1881列,其中回程502列,实现进出口贸易总额170亿美元。

68.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包括哪些?哪些高校毕业生可以被吸纳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按照《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和稳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0997号)规定,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所承担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973计划、86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的重大重点项目等,可以聘用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此外的其他项目,承担研究的单位也可聘用高校毕业生。

吸纳对象主要以优秀的应届毕业生为主,包括高校以及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培养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

被吸纳高校毕业生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但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正式在编职工。

签订的服务协议应包含:

1)项目承担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2)研究助理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住址;

3)服务协议期限;

4)工作内容;

5)劳务性费用数额及支付方式;

6)社会保险;

7)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不得约定由毕业生承担违约金。

 69.科研项目服务协议的期限如何约定?履行期间是否可以解除协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工作签订服务协议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7号)等文件规定,服务协议期限最多可签订三年,三年以下的服务协议期限已满而项目执行期未满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商续签至三年。

服务协议履行期间,毕业生可以提出解除服务协议,但应提前15天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研究助理被解除服务协议或协议期满终止后,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70.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是否给被吸纳的高校毕业生上保险?被吸纳的高校毕业生户档如何迁转?服务协议期满后如何就业?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为毕业生办理社会保险,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具体办法参照各项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根据当地情况,其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其提供户口、档案托管服务。

协议期满,如果项目承担单位无意续聘,则毕业生到其他岗位就业。同时,国家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聘用(招用)人员时,优先聘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正式聘用(招用)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应当分别依据《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等规定执行。

 71.毕业生服务科研项目协议期满被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后,如何办理落户手续?工龄如何接续?

担任过研究助理的人员被正式聘用(招用)后,按照有关规定,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

72.什么是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是具有国际性行为特征的组织,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为实现共同的政治经济目的,依据其缔结的条约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有一定规章制度的常设性机构。

国际组织分为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也可分为区域性国际组织和全球性国际组织。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有联合国、欧洲联盟、世界贸易组织等,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有国际奥委会、国际红十字会等。

73.联合国的国际公务员有哪几种?哪些职位是面向高校毕业生的?

联合国的国际公务员主要分为三种:D类、P类和G类。D代表的是director,即高级管理人员;P代表Professional,即专业人员;而G则是General,即一般事务。

D类属于领导类职务,部分是在联合国内部一级一级晋升上来的,另外一部分则来自各国直接派遣,比如我国各部委派驻到联合国的工作人员。

G类属于基础性岗位,大多是行政、秘书等辅助性雇员,一般从机构所在国当地招聘。

P类是联合国的中坚力量,因此,对于想加入联合国的高校毕业生而言,最常规的方式,是参加联合国的YPP考试(即青年专业人员考试)。

74.什么是联合国青年专业人员(YPP)考试?

联合国青年专业人员(YPP)考试是2012年联合国对原国家竞争考试(NCRE)改革后的考试项目,是联合国招聘工作人员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协助联合国在华举办。

青年专业人员考试的对象为初级业务官员(P1/P2级),由联合国秘书处每年根据各会员国占地域分配的理想员额幅度情况,邀请无代表性、代表性不足或即将变为代表性不足的会员国参加考试。会员国同意参加后,其国民可通过联合国网站报名参加本年考试。

联合国将对申请参加考试的人员进行初步网上筛选,确定最终参加考试人员名单。考试一般由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的测试组成。通过考试选拔的人员将进入联合国后备人员名单,当出现职位空缺时,由联合国从后备人员名单中选聘。

 75.国家对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提供哪些指导服务?

1)提供“高校毕业生国际组织实习任职服务平台”(http://gj.ncss.org.cn/),为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和参加志愿活动等,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

2)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结合国际组织人才需求,开展培养推送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工作,将国际组织基本情况、招聘要求、职业发展路径等内容,纳入大学生就业指导教材和课程。

3)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从全国优秀应届毕业生中选派实习生,前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及国际电信联盟进行实习,为期3-12个月,并可提供奖学金资助。详见教育部留学基金委网站(http://www.csc.edu.cn/)。

 76.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需要哪些能力?如何在校做好准备?

1)语言水平

联合国有六种官方工作语言,英语、法语、西班牙语、阿拉伯语、俄语和汉语。其中英语和法语最为重要,两者兼具的求职者进入国际组织有着天然的优势。联合国的很多机构在招聘时都要求应聘者能够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语言进行交流。除了要做到听说读写“四会”,更为重要的是运用这些语言进行沟通交流,比如能够进行协商谈判,做口头报告,在公众面前演讲,撰写相关报告或文件等。而且联合国要求员工必须能够与不同的对象进行交流,并做到有效、清晰、简洁、准确可信、能阐释复杂的问题,同时要有吸引力,便于对方理解。

在大学时期,要注重外语能力的培养,努力熟练掌握“听说读写”的基本技能,也要多锻炼使用外语进行口头和书面交流的实际运用能力。有条件的话也可以参加托福、雅思等在国际上被广泛承认的语言水平考试,取得的成绩有助于申请国际组织的实习、志愿、正式工作项目。

2)综合素质

国际组织对所聘公务员的要求,不单纯是技术性、专业性的,更重要的是在任何职场都需要的沟通能力、管理能力,尤其强调国际组织、跨文化工作所需要的某些能力,例如伙伴关系(partnership)、团队精神(team spirit)、协同配合(synergy)、互动(interaction)、相互尊重与理解(mutual respect and understanding)等。在工作中,要有意识的培养有效行为的能力,避免无效行为。

世界卫生组织有一个全球能力模版(Global Competency Model),反映了对国际公务员各方面能力的总体要求,分为核心能力、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三大类,共13项内容,很具有参考价值。

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

 77.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等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1日至12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

2)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

3)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对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要提供培训和指导服务,落实扶持政策,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延长企业存活期。

6)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78. 大学生创业工商登记有什么要求?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坚决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案,实现“一照一码”。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降低大学生创业门槛。

 79.对大学生自主创业学籍管理有什么要求?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2号)文件规定,对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80.高校对自主创业大学生可提供什么条件?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2号)文件规定:

1)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2)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3)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4)各地各高校建设一批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继续推动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高校应开辟专门场地用于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原则上都要向学生开放。

5)各高校要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多渠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81.高校毕业生怎样提升自主创业的能力?

各高校要根据人才培养定位和创新创业教育目标要求,促进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融合,调整专业课程设置,挖掘和充实各类专业课程的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在传授专业知识过程中加强创新创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创新创业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形成一些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如“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高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并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以提高创业能力。

82.高校如何开展创新创业教育?

健全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体系。高校要加快创新创业教育优质课程信息化建设,推出一批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建立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组织学科带头人、行业企业优秀人才,联合编写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创新创业教育重点教材。

改革教学方法和考核方法。高校要广泛开展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扩大小班化教学覆盖面,推动教师把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和创造性思维,激发创新创业灵感。运用“大数据”技术,掌握不同学生学习需求和规律,为学生自主学习提供更加丰富多样的教育资源。改革考试考核内容和方式,注重考查学生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探索非标准答案考试,破除“高分低能”积弊。

强化创新创业实践。高校要加强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训练中心建设,促进实验教学平台共享。各地区、各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原则上向全体在校学生开放,开放情况纳入各类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科技园评估标准。鼓励各地区、各高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作为创业教育实践平台,建好一批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和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完善国家、地方、高校三级创新创业实训教学体系,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扩大覆盖面,促进项目落地转化。举办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办好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支持高校学生成立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举办创新创业讲座论坛,开展创新创业实践。

 83.如何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

84.怎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在哪些银行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都可以开办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经办银行。在指定的具体经办银行可以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85. 哪些项目属于微利项目?

微利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对于从事微利项目的,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86.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如何参加就业见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媒体、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见习信息,公布见习单位名单、岗位数量、期限、人员要求等有关内容,或者组织开展见习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帮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见习单位对接。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可与原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当地团组织联系,主动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87.就业见习期限有多长?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在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正式录(聘)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期可以作为工龄计算。

 88.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享受哪些政策和服务?

1)获得基本生活补助(基本生活补助费用由见习单位和地方政府分担,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合理确定和及时调整基本生活补助标准);

2)免费办理人事代理;

3)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见习期满未被录用可继续享受就业指导与服务。

 89.见习单位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行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再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

就业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90.高校毕业生如何申请参加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由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职业培训开展情况,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

职业培训工作主要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技工院校或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

91. 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如何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毕业后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92.高校毕业生如何获取职业资格证书?

高校毕业生个人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主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鉴定要参加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专业能力)考核。经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93.高校毕业生能否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如何申请技能鉴定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

 94.主要有哪些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1)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为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业与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等各项公共服务,按规定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此外,还定期开展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专项活动,比如每年5月“民营企业招聘周”、每年9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每年11月“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供需对接平台。

2)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

目前,各省教育部门、各高校普遍建立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咨询、用人单位招聘及实习实训信息、求职技巧、职业生涯辅导、毕业生推荐、实习实践能力提升和就业手续办理等多项就业指导和服务。

3)职业中介机构

主要包括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的经营性机构,政府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为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服务并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95.职业中介机构如何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等文件规定,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96.高校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1)浏览各类就业信息网站,包括中央有关部门主办的全国性就业信息网站、地方有关部门主办的就业信息网站、各高校就业信息网站及校内bbs求职版面、其他专业性就业网站等;

2)参加各类招聘和双向选择活动,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各地、学校、用人单位等相关机构组织的各类现场或网络招聘活动;

3)参与校企合作实习,包括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活动;

4)查阅媒体广告,如报纸、刊物、电台、电视台、视频媒体等;

5)他人推荐,如导师、校友、亲友等;

6)主动到单位求职自荐等。

97.在校期间高校毕业生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提升就业能力?

在学好专业知识技能的同时,根据学校要求或安排,毕业生可以通过选修或必修就业指导课程、参与学校组织的就业实习、技巧辅导、模拟招聘等活动,学习和了解相关职业的资料和信息,充分借助社会实践平台,全面提升就业能力。

高校毕业生还可通过学校实施的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组织到企业顶岗实习、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机构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等,切实增强自身的岗位适应能力与就业竞争力,促进职业素养的养成。

 98.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包括哪些毕业生?享受哪些帮扶政策?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来自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为帮助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高校一般都会安排经费作为困难家庭毕业生的求职补助,或对已成功就业的困难家庭毕业生给予奖励。困难家庭的毕业生可向所在院系书面申请。学校也应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困难家庭的毕业生给予主动帮助。

2013年起,对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可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由各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99.高校毕业生如何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离校后未就业如何获得相应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登记失业的各类人员提供均等化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并逐步使外来劳动者与当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扶持政策。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作为劳动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及就业扶持政策的凭证。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

100.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享受哪些服务和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1号)要求,为做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从2013年起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1)地方各级人社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面向所有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户籍不在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开放,办理求职登记或失业登记手续,发放《就业创业证》,摸清就业服务需求。其中,直辖市为非本地户籍高校毕业生办理失业登记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2)对实名登记的所有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职业指导;

3)对有求职意愿的高校毕业生要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4)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及时提供就业信息;

5)要将零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列为重点工作对象,提供“一对一”个性化就业帮扶,确保实现就业;

6)对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各地要及时纳入就业见习工作对象范围,确保能够随时参加;

7)对有培训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地要结合其专业特点,组织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

8)地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一系列服务,简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小微企业就业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9)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歧视和其他各类就业歧视。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