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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引导学生在德、智、体、美方面综合发展,现根据《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广东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二、三年级全日制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以学业为主、全面发展为宗旨,以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为理念,以公正、公平、公开为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每年9月,广东省教育厅根据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下达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我校根据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的学生人数,并综合考虑各系实际情况,将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总推荐名额按照一定比例划分至各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称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评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系党总支书记、分管资助工作的学生工作处副处长,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下设办公室提交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意见。

第九条 下设办公室由学生工作处处长任主任,分管资助工作的学生工作处副处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各系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和学生代表(1-2名),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意见。

   第十条 各系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组长由各系书记担任,组员由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干部组成。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的基本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家庭经济困难,自强自立,生活俭朴,通过学校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生资格认定的学生;

5. 评选学年无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优异,学年综合测评成绩班级排名前40%。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采用等额评选办法产生,各系将名额进行统筹、分配至班级,并指导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三条 评审具体流程

1. 班级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进行民主评议,依据得分情况,从高到低等额推选;

2. 各系按照等额选举、初审、公示的程序,向学校推荐初审人员名单;

3. 学生工作处根据各系的推荐,组织评审委员会等额评审,提出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4. 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将审定结果上报广东省教育厅。

第六章 评审细则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者的测评以综合测评成绩为准。

 第十五条 综合测评成绩

综合测评成绩,是指评奖学年度两个学期总评成绩的平均值。其中,学期总评成绩=学业成绩加权平均分×87.5%+素质拓展分(达到9分或以上)。

 第十六条 测评结果排名,以总成绩高低为基准,如若出现总分相同,则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积分排名为准。

第七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七条 每年11月,获奖学生信息经广东省教育厅审核无误后,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颁发广东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真正用于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当学年度评优评先及各类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已经获取的荣誉予以取消;评议组、认定组中的学生成员出现渎职,一经核实,是学生干部的予以免职,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的通报至所在组织,泄露会议内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班主任、辅导员如有弄虚作假或严重渎职者,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当年度评优评先参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报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