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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考核学生各方面的表现,逐步使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激励化、系统化,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奋发成才的积极性,引导学生向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现根据 《广东省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粤财教[2014]191)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全过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相同的情况下学习成绩优先,学习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四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五条 每年9月,广东省教育厅根据学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下达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我校根据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的学生人数,并结合实际情况,按照一定比例将当年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划分至各系。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称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评审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七条 评审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系党总支书记、分管资助工作的学生工作处副处长,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下设办公室提交的国家助学金的评审意见。

第八条 下设办公室由学生工作处处长任主任,分管资助工作的学生工作处副处长任副主任,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各系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和学生代表(1-2名),具体负责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提出国家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九条 各系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组长由各系书记担任,组员由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干部组成。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评审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且学生在校生活俭朴,没有铺张浪费行为;

5. 在校期间学生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名额分配。学生工作处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总名额,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分配至各系。

        第十二条 下发通知。学生工作处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结果、评审办法、评审要求等事宜拟好通知,下发至各系,通知各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申请和评选等工作。

        第十三条 班级推荐。各班组织民主评议小组对本班在家庭经济困难生进行考量,按照班级所分配到的助学金的名额进行等额推荐。被推荐的学生如实填写《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以班级为单位,递交至系办公室。

第十四条 各系审核。由各系党总支书记和辅导员组成的系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各班级推荐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产生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初审名单在全系范围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结果上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五条 学校复核。校级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各系提交的学生名单进行复核,复核无异议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奖学生名单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再将名单上报广东省助学工作管理办公室。

第六章 国家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困难等级发放。根据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详见《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原则上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等级分别按学年总金额2000元、3000元、4000元发放。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学年的国家助学金分10个月平均发放,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等级的学生每月发放的金额为200元、300元、400元。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九条  各系做好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受助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不定时摸查、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如存在休退学、受纪律处分情况,将停发其资助;如存在铺张浪费、请客送礼、抽烟喝酒、使用昂贵的电子产品等现象,经各系核实,一律追回已发放资金并停发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认定评议工作中,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当学年度评优评先及各类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已经获取的荣誉予以取消;评议组、认定组中的学生成员出现渎职,一经核实,是学生干部的予以免职,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的通报至所在组织,泄露会议内容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认定评议工作中,班主任、辅导员如有弄虚作假或严重渎职者,一经核实,取消当事人当年度评优评先参评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报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