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行政部门、系部:
为加强对学校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保障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资产管理处正在修订学校《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使文件制定和实施更贴近学校的实际情况,现将资产管理处起草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校公开征求意见,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通过问卷方式反馈:https://www.wjx.top/jq/64493597.aspx。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1029104575@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
资产管理处
2020年3月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工作,保证学校校内招标、校外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接受学校的委托授权参与学校招标等采购活动评标工作并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人员;评标专家库是指依据本办法之规定组建的,能够满足学校各类招标采购工作需要的专家信息管理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抽取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同时,适用于校内招标、校外招标工作。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认定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招标采购的评标活动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作为行为准则的本校教职工;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3年以上,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四)自愿接受学校的委托授权,能参加学校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校各类招标等采购活动项目评标工作;
(六)在过去参加的评标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评标专家采取自我推荐与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全院公开征集。采取部门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学校部门正职领导及主持部门工作的副职领导不在推荐范围之内。
第六条 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申请人或被推荐人向资产管理处提交《广东职业技术学院评标专家库专家推荐表》。
(二)资产管理处会同申请人或被推荐人所在部门、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认真遴选,严格把关,拟定评标入选专家名单。
(三)由资产管理处将拟入选专家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在学校内进行公示。
第三章 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的知情权;
(二)对招标项目评比的独立评审权;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获得参加评标活动劳务报酬的权利;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根据随机抽取出的评标专家的结果按时出席评标活动,参加评标工作;
(二)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对评审结果有异议而拒绝签字的,应当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其他评委讨论或对其他评委发表倾向性意见;
(五)依法接受监督,配合招投标工作承办部门工作人员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
(六)属于投标人近亲属的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工作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七)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
(八)配合纪检监察审计处开展处理投诉工作;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九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由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由纪检监察审计处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条 项目部门的评标专家原则上仅抽选一人作为评标代表。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采用招标采购管理系统随机抽取,抽取情况、抽取结果和监督情况由系统进行记录,应做到有记录、可追溯。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在开标前的24小时以内进行。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成员确定后,专家抽取系统将评标时间、评标地点等内容通过电话语音等方式通知评标专家。
如出现评标专家缺席、回避或健康等特殊原因导致评审现场评标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过系统及时补抽评标专家,或者经分管招标采购校领导同意由资产管理处选定补足评标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标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名单一经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作废,由资产管理处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抽取。
第十五条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涉及机密等特别要求的招标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评标专家原则上由项目所在部门推荐,经分管招标采购校领导审批。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劳务费参照人事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不得以劳务报酬低为理由拒绝参加校内招标评审和咨询。
第十八条 学校评标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标专家每届聘期2年,聘期届满,资产管理处重新开展评标专家的选聘。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处应及时上报校长办公会取消或解除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示;构成违法违纪的,纪检监察审计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非法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三)开标前向他人透露自己是参与本次评标专家的;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三次以上不按要求参加评标活动的;
(六)擅自指派他人代替参加评标、代替他人参加评标或干扰他人独立行使评标表决权的;
(七)评审中不按照招标文件细则履行义务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客观造成学校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八)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处开展处理投诉工作,情节严重的;
(九)因身体状况、业务能力、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不适宜参与评标工作的;
(十)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评标专家的认定、抽取和管理等过程实施监督,依法依规对部门和个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予以纠正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职业技术学院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