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入伍退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已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入伍,需在新生报到前到校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在校学生入伍,则应在接到入伍通知书10天内向学校提出保留学籍的书面申请并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已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手续的入伍学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止。
第三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学生,应在离开部队15天内返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条 翌年毕业且入伍时间为当年12月份的学生,当学期各科成绩可根据平时表现进行认定,入伍后准予免修毕业设计(论文);参军可充当毕业实习。学生全部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标准的可发放毕业证书。
第七条退役学生原则上应于每年九月份办理复学手续,确因退伍时间延迟等原因未能按时复学,最迟应在10月份底办理复学手续,但需通过自学等方式补回所缺课程。
第五条 退役学生返校后,先到校武装部报到,交“士兵退伍证”复印件等材料并进行登记后,再到教务处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条 退伍学生复学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准予其转专业。入伍前为二年级或三年级的学生,转入与转出的专业为相近专业的可在同年级就读。转入专业应提出对转入学生课程的补习方案,并组织实施。转入跨度较大的专业就读,原则上应从一年级开始重新修读。退伍学生转专业的原则和要求参照《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退伍复学学生(含入学前已参军的退伍生)经向教务处申请可免修军训、体育课及“两课”课程。
第八条 国家资助学费。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助学贷款低于8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九条 在校生入伍办理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具体流程如下:
(1)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武装部、学生处、财务处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我校学生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5)学生处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报送至广东省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经复核通过,学校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条 在校生入伍办理助学贷款代偿的流程如下:
(1)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2)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退役复学学生申请学费减免的具体流程如下:
(1)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生处助贷中心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和由教务处开具的《复学证明》。
(2)学生处助贷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退伍复学学生可按其在部队表现套评学校学业优胜奖学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获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奖励者,回校后当学期获学业优胜一等奖学金;
(二)获团嘉奖及优秀士兵称号者,回校后当学期获学业优胜二等奖学金。
奖学金以最高一项计发,不重复获奖。
第十三条 退伍复学学生享有优先推荐就业的权利。
第十四条 本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一年内,可视同当年的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就业指导中心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户档随迁(直辖市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我校应届毕业生,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征的,将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档案转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存放。在我校所在地应征的,可将户籍和档案暂时保留在学校。
第十六条 不愿复学的退伍学生,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学习满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七条 服役或退役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复学,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者;
(二)退役后二年之内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武装部、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施行。凡与本办法内容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