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申报评审校外职称程序,提升职称工作服务质量,根据学校职称评审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职称评审与现聘岗位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一致原则。对于我校暂时不具备评审条件的职称,由我校职称申报审查委员会受理,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决定由我校评审或外送委托评审。委托评审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同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达到资格条件才能外送。
二、以考代评者,需参加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评审条件按学校职称评审文件执行,通过人员方可聘任。
三、请各二级部门于每年9月10日前或距提交校外职称材料时间(或考试时间)10个工作日前将本部门申报人的《申报(考评)校外职称申请表》、《评审登记表》或《考试报名登记表》和申报评审材料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汇总后提交至学校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统一提交给学校研究。
联系人(电话):李老师(83106900),邮箱:gdfzzr@126.com。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19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