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职院制〔2022〕8号
(2022年4月12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批示精神,提高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责任,推进审计整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切实发挥审计工作“治已病、防未病”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广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是指学校有关部门(简称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规定期限内,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提出的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改进和处理,以达到促进机制优化、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审计整改工作在学校党委、校长直接领导下开展,各分管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与配合。
第四条 纪检室(审计工作部)是学校审计整改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审计整改工作事宜,制定接受上级审计整改工作方案,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督促检查,核实各项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撰写接受上级审计整改的报告。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责任主体,部门负责人是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对部门审计整改工作负总责。被审计单位应当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畴,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深入分析原因,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单位治理。
第六条 审计发现问题需要由多部门共同配合整改的,涉及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牵头整改部门的工作,协同牵头整改部门把问题整改到位。
第三章 整改的内容与方式
第七条 审计整改的内容
(一)对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审计查处问题的整改措施和审计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三)对审计业务文书中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对学校领导要求整改批示的落实情况;
(六)需要整改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整改的主要方式
(一)立即停止并纠正相关违纪违规行为;
(二)退还违纪违规资金、资产等;
(三)造成单位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完善各项相关管理制度;
(五)其他方式。
第九条 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
(二)针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加强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
(五)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
(六)所附落实整改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四章 审计整改要求
第十条 整改组织实施。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整改通知书等文书后,应成立审计整改工作小组,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或学校领导关于相关问题的批示进行研究与整改,对照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编制“整改清单”,明确审计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员,将问题逐条逐项整改落实到位。
整改方案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措施;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或审计整改通知书中所提出问题的整改计划及措施;对审计报告中审计建议的采纳措施;拟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措施;整改工作完成时间节点等。
第十一条 整改期限。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应制定包含整改责任清单在内的审计整改工作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至学校内部审计部门。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90日内,将包含整改结果清单在内的审计整改报告报至学校内部审计部门。
第十二条 整改结果报送。被审计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内部审计部门报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部门公章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对审计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结果;对审计意见(建议)书的采纳与落实结果;有关责任追究处理结果;尚未整改到位的原因及下一步整改和处理的计划安排;后续整改措施;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以及其他关于审计整改有效措施和方法等。
第十三条 延期整改规定。未能在整改期限内整改到位的事项,被审计单位需制定进一步推进整改工作的具体措施,列出时间表,明确调整后的整改时限。情况复杂,独立整改确有难度的被审计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内部审计部门报送分析报告,商请归口职能部门研究后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整改结果通报。学校各部门应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以公开促整改,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审计整改工作台账,实行整改挂销号动态管理。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在出具审计报告时,提出审计发现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时,一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提出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第五章 审计整改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强化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列入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内容,并在监督执纪专项检查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组织宣传统战部、人力资源部应当将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年度考核、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预算安排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审计部门综合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强化审计整改追责问责。加大对审计整改不落实或落实不力的追责问责力度,确保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对审计整改不到位、屡审屡犯、拒绝或无故拖延整改、整改报告不及时、提供虚假资料报告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采取欺骗手段报告整改情况时已整改而事后又恢复原状等故意违规行为以及履行审计整改监管不到位等情况的有关责任单位,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将按规定程序书面报告校领导,学校纪委、组织宣传统战部、人力资源部研究处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与人员责任,严肃查处审计整改造假行为和审计整改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纪检室(审计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