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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业技术学院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暂行办法

粤职院党字〔2019〕43 号

2019年11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加强对二级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监督检查各部门的行政效能和工作绩效,促进学校重大决策和制度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意见》和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检查不同于上级部门对学校的巡视和巡查,专项检查的主要任务是对二级部门日常工作进行全面检查,着眼于通过预防性、诊断性监督检查,深入被检查部门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推动整改、排除隐患、促进提高,对有关工作进行指导,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学校各项决策及制度的贯彻落实,推动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学校事业健康、有序、稳定发展。

第三条  专项检查的对象是二级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专项检查工作坚持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如无特殊情况,被检查的部门原则上3年内不再检查。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专项检查工作在广东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的指导和学校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校党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学校党委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学校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学校党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负责人及各系党总支书记为成员。

第六条  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学校纪委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纪委办公室统筹,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等有关处室配合。

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检查工作的联络协调、人员管理、后勤保障和监督检查。具体职责有:研究制定专项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方案,派出、管理和监督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对被检查部门的整改进行指导和督促;落实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七条  学校党委确定专项检查对象和内容,视检查任务成立专项检查工作小组,选定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对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专项检查工作小组由3-5人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从现职或已离开领导岗位的干部中选派,由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提名并报学校党委决定;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的现职干部中选派,由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八条  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工作人员从学校党办、校办、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处、各系(部)等部门选调人员组成,必要时,也可以从外单位借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

三章  工作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对教学系(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重大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领导班子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情况;

(三)领导班子和成员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布置、落实、措施、总结等情况),廉政风险评估、防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的情况;

(六)领导干部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情况;

(七)部门人才引进、教学资源分配、教师培训培养、指导学生技能竞赛等事项的决策公开情况;

(八)专业设置、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室建设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公开情况;

(九)校企合作中校内外实训基地运行和管理的情况;

(十)领导干部的进取意识、创新精神和工作主动性情况;

(十一)领导干部进课堂听课指导、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师生意见,以及对师生关注、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的处理情况;

(十二)领导班子成员是否参与或放任违规行为的情况;

(十三)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包括所管理党支部建设、党员日常教育管理、组织生活、缴交党费、党员发展、“书记项目”立项和实施等情况;

(十四)党员领导干部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按时缴交党费等情况;

(十五)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对职能部门、行政处室主要领导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重大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部门领导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三)执行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情况;

(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对“四风”的情况;

(五)领导干部严格按照规定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情况;

(六)领导干部的进取意识、创新精神和工作主动性情况;

(七)领导干部对师生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视情况;

(八)部门工作作风、工作效率的情况,特别是工作人员服务情况以及工作执行情况,是否存在官僚主义作风,是否存在工作推诿、拖延、刁难等问题;

(九)人财物办事制度、审批权限、操作流程、审批结果、资金安排、招投标等信息公开和受监督的情况; 

(十)党员领导干部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按时缴交党费等情况;

(十一)学校党委要求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工作突出“四个着力”:一是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反党的“六大纪律”问题;二是在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四风”问题;三是在贯彻落实学校规定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拖延、敷衍、执行不力等问题;四是在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着力发现是否存在领导班子及成员抓党建主业意识不强,是否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从严治党不力等问题。

 第四章  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专项检查工作小组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检查部门领导班子的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二)与被检查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检查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向相关人员询问情况;

(五)查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召开师生座谈会;

(七)列席被检查部门的有关会议;

(八)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九)提请有关部门予以协助;

(十)经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  工作程序与成果运用

第十三条  专项检查工作由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统一部署、安排,对每个部门的检查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可视情况作适当调整。开展专项检查前,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应当向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处、党委组织部等部门了解被检查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拟定检查工作方案,并报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四条  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检查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检查部门,说明检查目的、任务及主要工作安排。被检查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本部门内部进行公告。专项检查工作小组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要汇总、归纳、分析和梳理有关情况,形成专项检查工作报告,如实报告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建议。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听取检查组的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决定。

第十六条 专项检查工作小组根据学校党委的意见,向被检查部门反馈检查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被检查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反馈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且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迟报送的,应向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延迟报送整改情况报告。除特殊情况外,被检查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被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整改工作由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


第十八条  对专项检查结果和有关线索,依据归口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报送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收到专项检查工作小组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及时书面反馈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涉嫌违纪违法和需要问责的,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应当将问题线索移交学校纪委,由学校纪委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和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需要,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可对被检查部门的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访。

第二十条  学校把专项检查结果和检查整改情况作为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及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应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讲究方式和方法,注意保护和调动广大干部和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情况,为学校党委、行政提供真实可靠、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专项检查工作小组不干预被检查部门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检查部门的具体问题,对涉及到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不做个人表态,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尊重被检查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二十三条  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检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必要情况下,专项检查工作小组组长可以直接向学校党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材料移交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档。

第二十五条  专项检查工作小组全体工作人员应认真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部门的宴请和礼品,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任何个人要求,不得利用检查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主动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部门领导干部和师生员工要积极支持检查工作,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前提下,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照要求实事求是地反映和报告相关情况。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不得对检查人员请客、送礼,不得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专项检查工作小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干扰和阻挠检查工作。

二级部门在接到专项检查工作反馈意见后,要认真调查研究,核实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做到件件有落实。对不具备条件,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也要及时作出说明。要以检查为契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做到“四个服从”,自觉践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严格履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赋予的职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于检查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职业技术学院监督执纪专项检查工作暂行办法》(粤职院党字〔2018〕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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