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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办法(试行)

粤职院制〔2020〕64号

(2020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学校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促进学校内部控制规范并有效执行,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指南(试行)》(教财厅〔2016〕2号)、《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粤职院制〔2020〕14 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学校自行对自身内部控制建立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并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监督,是指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及学校内部审计与监察部门,对学校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统筹安排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监督意见、建议的作用,不断完善高校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的有效性。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小组,负责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小组由纪检监察审计处牵头,成员包括校长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

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工作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审计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和开展审计等监督工作。

为保证评价与监督的独立性,负责内部控制建设和评价监督的校内负责部门应适当分离,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或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为学校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第二章 内部控制评价

第一节 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的评价。

单位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学校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监控活动等的评价。

业务层面内部控制评价包括对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采购管理、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管理等业务控制活动的评价。

第六条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可以对整体内部控制进行评价,也可以对专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整体内部控制评价,是针对学校整体内部控制所进行的评价。专项内部控制评价,是针对学校内部控制的某个要素、某类业务或者某些业务环节的内部控制所进行的评价。

学校每年对内部控制建设、执行情况进行整体评价。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等可开展专项内部控制评价。

第七条 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评价主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合法合规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教育部《内部控制实施指南》、《内部控制应用指南》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覆盖了学校及所属部门所有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的全过程、所有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各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和相关工作任务。

(三)重要性。内部控制的建立对重要经济活动和经济活动的重大风险是否给予足够关注,并建立相应的控制措施。是否重点关注了学校的各关键部门和岗位、重大政策落实、重点专项执行和高风险领域。

(四)适应性。内部控制的建立是否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学校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的变化,适时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控制措施。

第八条 内部控制运行的有效性评价应主要考虑以下四方面:

(一)各项经济业务控制在评价期内是否按规定运行。

(二)各项经济业务控制是否得到持续、一致的执行。

(三)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四)执行业务控制的相关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权限、资格和能力。

(五)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防范了重大差错和重大风险的发生。

第二节 内部控制评价的实施

第九条 内部控制评价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制定评价工作方案;  

(二)成立评价工作组;

(三)组织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四)实施现场测试;

(五)认定控制缺陷;

(六)汇总评价结果;

(七)编报评价报告。

第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组织拟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和费用预算等相关内容。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报经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批准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方案,成立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评价工作组由纪检监察审计处本部门人员及抽调学校内部相关部门熟悉情况的管理人员组成,也可聘请业务和管理方面的专家或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价工作组成员应具备独立性、业务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评价工作组应保持相对独立性,评价工作组成员对本部门或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在每年年末开展全面自我评估,填写内部控制自我评估表,并撰写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各部门填报内部控制自我评估表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应真实、完整,不得瞒报和虚报。

第十三条 评价工作组结合各部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确定评价内容及重点,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工作组综合运用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实施现场测试,充分收集被评价部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按照评价的具体内容,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要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实际运行结果以及认定结论等。

第十六条 评价工作组组长对评价工作底稿进行复核,签字后提交纪检监察审计处。

第三节 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

设计缺陷是指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须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

运行缺陷是指设计完好的控制没有按设计意图运行,或因执行者没有获得必要授权或缺乏胜任能力而无法有效实施控制。

第十八条 评价工作组根据现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学校严重偏离控制目标。

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学校偏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上述要求确定。

第十九条 评价工作组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对内部控制缺陷及其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经评价工作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报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以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估,进行综合分析,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进行审核后,以适当形式向内部控制建设领导小组报告,经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最终认定。 

第四节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报

第二十一条 评价工作组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底稿和内部控制缺陷汇总表等资料,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反映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评价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真实性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或对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八)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纪检监察审计处审核后,报主管审计工作校领导审定。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将审定后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学校负责人和内部控制建设归口管理部门。内部控制建设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评价报告及时组织整改。内部控制整改情况将纳入下次评价范围。

第二十五条 学校以每年12月31日作为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基准日,并于6个月内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将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与干部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逐步建立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开制度。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内部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纪检监察审计处对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工作底稿和证明材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第三章 内部控制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加强内部控制的监督工作,主动接受校内外监督部门的检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实施。

第三十条 纪检监察审计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内部控制体系的完善与内部控制规范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等,及时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施内部控制审计,由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可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审计的方法、范围和频率。重点业务、重要经济事项的内部控制审计可以专项审计形式进行,学校内部控制专项审计原则上一年不少于一次。一般的日常监督可以结合学校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工程审计等工作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和方法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内部审计相关制度进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高度重视外部监督部门审计检查和巡视巡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风险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积极进行整改落实,提高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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