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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 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办【2018】32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精神,促进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健康快速发展,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保证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为大学生自主创业提供平台,为社会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为大学生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广东省经营性领域技术入股改革实施方案》(粤府〔2015〕4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5〕5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依托地方产业和学校学科专业特色,孵化基地面向在校学生及毕业五年内的本校毕业生,提供创业项目孵化平台,促进创业成果转化,培育和形成创业创新人才聚集的校内创业基地。

第三条 孵化基地的主要功能是:为入驻项目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和配套的服务,帮助落实优惠政策,创造有利于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形成以学生自主创业孵化、教师科研成果转化以及大学生岗位创业实践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创新创业基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创新创业学院(简称学院)是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管理和服务机构。

创新创业学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制度,对入驻孵化园的项目进行统一管理与服务。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孵化基地的对外宣传和联系;

(二)负责孵化基地和创业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负责受理创业项目的入驻申请并组织专家评审;

(四)为进入孵化基地的大学生创业企业提供办公基本条件以及政策咨询、创业指导和课程培训等孵化服务;

(五)协助创业项目进行工商注册,申请创业优惠政策,指导优秀项目申报相关基金;

(六)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完善考核评价指标,对入驻项目的进行过程监控、考核和评估;

(七)建立孵化项目的退出机制,按期清退未通过考核或违反孵化基地管理规定的项目,帮助孵化成功项目转移到校外加速器或孵化园。

第三章 创业项目的入驻条件和入驻程序

入驻条件

(一)创业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是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毕业生,并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质,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的经营能力,且学有余力、能顺利完成学业的大学生;

(二)创业项目成员积极上进,乐观执着,有良好的职业技能和团队协作精神;

(三)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立足于创业团队的自身专业领域、项目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对我校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四)创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创业项目必须自觉遵守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创业项目拥有创办企业所必需的营运资金,聘用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有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七)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基地区域正常开展工作;

(八)创业项目必须有一位或以上的校内教师担任指导老师,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系部同意;

(九)受广东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企业资助、指导的创业团队可优先入驻;

(十)创业项目具有带动示范作用的国内外知名企业分支机构或广东职业技术学院优秀校友企业的分支机构,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核批准后亦可入驻。

入驻程序

(一)提交申请入驻材料:

1、《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表》(附件1)、《创业计划书》(附件2)。

2、项目团队成员的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等。

(二)创新创业学院初步审查后,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创业项目进行评审,经公开答辩等综合考评后审批入围。

(三)评审入围的创业项目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入基地项目。

(四)创业项目团队成员学习孵化基地的规章制度,制定本公司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创业项目负责人与创新创业学院签署《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协议》(附件3)、《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附件4)及《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项目团队人员登记表》(附件5)。

第四章 孵化基地的优惠政策

孵化基地为入驻创业项目提供以下支持:

(一) 为入驻创业项目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二)为入驻创业项目免费开通校基地网和通讯端口,免除水电、物业管理费用;

(三)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申请财政性科技经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软件产业创业种子专项资金等国家、省、市的专项资金;

(四)定期邀请校内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各创业团队提供创业培训、咨询和指导,聘请创业导师开展辅导服务,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沙龙等交流活动,分享创业经验,提升创业能力

(五)定期开展创业技能培训,为创业团队提供企业管理、战略设计、市场营销与策划、行业研究、项目投资分析等咨询服务;

(六)定期为入驻创业项目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为创业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七)通过有关渠道,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推介优秀创业项目。

第五章 孵化基地的管理

孵化基地对申请入驻的创业项目一律实行合同制方式进行管理。创业项目负责人在接到入驻批准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必须与创新创业学院签署入驻孵化协议,根据入驻申请和孵化协议规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创业活动。

第十条创业项目孵化期一般为12个月(每6个月考核一次,决定继续创业孵化或退出,按一定比例更新入驻项目)。

第十入驻项目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创业项目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严禁将孵化基地场地转让或转租给他人使用;

(二)创业项目自主经营,如无特殊情况每个工作日都应开门办公,并接受考勤,遵守创新创业学院管理规定。每月5日前须向创新创业学院报送上月《项目运营财务报表》,创新创业学院根据需求进行抽查以掌握项目进展情况,抽查的方式包括集中汇报、学生座谈、现场考察等。

(三)创业项目不得擅自对基地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如确需业务需要增加装饰项目,装修方案需经创新创业学院批准方可施工;

(四)创业项目的整体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门牌统一规格;

(五)创业项目在基地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创新创业学院报备;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备;

(六)创业实施过程中,涉及改变预定项目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或延迟等,创业公司负责人须提前15天向创新创业学院报备;

(七)各创业项目在孵化基地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由创业项目团队承担。

(八)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校纪校规,合法经营、诚信经营,在经营过程中所出现经济纠纷由创业项目团队承担。

(九)积极支持、协助和配合创新创业学院开展各项工作;

(十)遵守《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物业管理规定》(附件6)等规章制度,对不服从或违反管理规定的创业项目,创新创业学院有权中止孵化协议、收回场地,必要时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安全、卫生管理

(一)各创业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孵化基地作息时间,不得擅自让管理人员提前或推迟开门;

(二)各创业项目必须做到离开基地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三)各创业项目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增设使用任何大功率电器;

(四)孵化基地内严禁任何人员留宿;

(五)由于创业项目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项目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各创业项目团队不得私自动用其他创业项目或孵化基地的办公设备,需妥善保管好本项目所使用的各项设备,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各项设备如有损坏或遗失,需照价赔偿;

(七)各创业项目成员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保卫处或者创新创业学院报告;

(八)各创业项目须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同时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第六章 创业项目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创业项目的考核

(一)创新创业学院每季度对入驻的创业项目进行考核。

(二)考核程序

1、创新创业学院发出书面通知;

2、创业项目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创新创业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考核指标体系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三)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入驻创业项目在评估考核中,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项目入基地后,未按要求在基地区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连续两周处于停顿状态(特殊情况除外),致使创业项目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

2、连续两次未能向创新创业学院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知整改且整改后无效;

3、创业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4、项目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

7、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及以上警告;

8、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及以上警告。

(四)创业项目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必要时还需提交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考核结果的效用

(一)期满考核为合格及优秀的创业项目,可继续在孵化基地入驻孵化;

(二)期满考核为不合格的创业项目,办理相关手续后退出创业孵化基地。

第七章 创业项目的退出

第十期满退出

入驻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与创新创业学院合同期满,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可申请孵化成功退出,创新创业学院将尽力协助项目对接到校外的孵化器或加速器。

第十申请退出

因创业项目内部问题,项目负责人向创新创业学院提出退出申请,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退出。

第十勒令退出

在孵化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创新创业学院有权终止孵化协议,勒令其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孵化基地。

1、评估考核不合格的项目;

2、被工商行政等管理部门勒令停止营业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被司法机关裁定破产或执行清算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事非法活动的;

3、违反本办法和孵化基地相关管理制度,给孵化基地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且不能按要求整改的;

4、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或其他违规商业活动者;

5、其它必须退出孵化基地的情况。

第八章 附则

十八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广东职业技术学院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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