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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粤职院党发〔2024〕2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内容。为加强学校学生社团工作,规范管理,加强指导力量,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在思想引领、校园文化建设等的作用,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印发的《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和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印发的《广东省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粤教工委〔2023〕4号)以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按《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成立的学生组织。社团管理部门是指按照《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对所属社团进行监督管理的学校各二级学院和行政部门。

第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教师,负责对学生社团进行思想教育、业务培训、组织建设的工作指导。指导教师工作是学生社团正规化建设的必备条件,是对全校学生开展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二章 社团指导教师聘任

第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

2.热心公益事务,具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关爱学生成长;

3.具有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热爱学生社团工作;

4.具备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5.愿意接受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6.具有适应工作的健康体魄。

第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应为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1年。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

第六条 学生社团应当至少设有1名指导教师。如社团会员较多或因其他特殊需要,可设两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报告等。

第七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会同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外事等部门,注重发挥院(部)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由社团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团委审批,学校统一聘用并颁发聘书。社团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原则上随社团年度注册工作一并完成。

第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如有变更,社团管理部门应做好选聘工作并报学校团委备案。

第三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第九条 社团指导教师负责学生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融于业务工作中,教育引导学生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 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第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学生社团的建设和管理,协助学生社团规划社团发展,并对学生社团负责人的更换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社团指导教师有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的职责,要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社团活动,保证社团活动的质量和活动效果,保证社团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课外活动时,有责任监督学生社团活动经费使用,并督促学生社团负责人定期向社团管理部门、校团委社团部和社团全体成员汇报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教师每月开展不少于2小时的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每学期组织学生社团开展符合其特点、促进学生社团发展、丰富校园文化生活的各类社团活动2次以上。

第十四条 社团指导教师应在每学期初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社团培训指导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在每学期末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本学期社团培训指导工作总结。

第四章 社团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十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门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聘任。

第十六条 社团指导教师由社团管理部门负责具体考核,每年考核一次。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由社团管理部门根据社团培训指导计划进行审定。

第十七条 社团指导教师培训指导活动至少提前3天报社团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团委备案。未申报的培训指导活动视为未进行,不计入社团教师工作量。未经批准的培训指导活动不计入社团教师工作量。

第十八条 社团指导教师指导津贴按照社团考核结果每年发放一次,具体由社团管理评议委员会审核,由社团管理部门审核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优秀社团指导教师”评选, 对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和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指导社团成员在国家、省、市级竞赛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将按学校相关制度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团管理部门有权向学校申请解聘社团指导教师:

1.社团指导教师没有履行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工作职责;

2.学生社团对指导教师不满意,且理由正当、事实无误;

3.社团指导教师不能胜任社团指导工作。

如原社团指导教师经学校批准被解聘的,社团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章重新聘请指导教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粤职院党字〔2022〕67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