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事:根据粤府令第203号《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佛府办[2015]50号《关于印发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按佛山市社保局关于生育津贴申报的相关规定和学校工作的安排,请您在2018年5月25日之前将生育津贴申报材料交到我处。一、适用人群:2017年6月-2017年12月期间生育的女同事二、生育津贴申报所需材料:(一)分娩或流产假期的生育津贴(包括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怀孕而流产的):3.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正反面);(必选)4.佛山市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或者计划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如医保未报销需要提供原件(备注:非佛山市计生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或准生证明,需到佛山市现居住地或男方佛山市户籍地镇或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现居住地不在佛山市的,需到参保职工单位所在地镇或街道计生部门办理计生证明的确认手续)(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必选)5. 婴儿出生证(复印件,如医保未报销需要提供原件)(必选)6.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1)难产分娩的需要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职工申领生育医疗费用时已提交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原件给社保部门,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时,不需要再提供诊断证明了。)(2)产妇或婴儿死亡的①死亡证明书(复印件,如医保未报销需要提供原件)②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如医保未报销需要提供原件)(3)流产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如医保未报销需要提供原件)(4)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须明确手术名称)复印件(如医保未报销需要提供原件)。7.学校对公账户开户证明。(学校提供,申请人个人不需要提供)8.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人事处经办人提供,申请人个人不需要提供)(二)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一年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1)职工就业期间(至少12个月且含休产假期间,下同)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属于劳务派遣的还需要提供派遣协议(单位盖章的复印件)。(2)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凭证(加盖银行章的流水对账单或单位盖章的证明原件)。(3)职工就业期间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单位盖章的复印件)。三、办事流程1.符合条件的在校职工个人提出申请2.人事处经办人员受理并审核材料,并在所有材料复印件上加盖学校公章3.提交社保局(石湾社区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前台进行业务办理4.社保局审核(约受理后一个月内),通过后津贴汇入学校账户5.人事处经办人员在与学校财务确认到账后,核算生育期间工资发放情况,制表发放生育津贴并提交学校领导审批,交财务处发放。联系人:郑老师,电话:0757-83106900/13925408484人事处2018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