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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粤职院制〔2022〕1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和支配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节约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和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资产收益和绩效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学院(系、部、所)、机关处室、直附属单位。


第二章 国有资产的分类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材料、易耗品和低值品等。

第九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工程。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和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等。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等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学校资产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即学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的分级管理体系,层层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由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组织和协调,资产管理部统一管理,各归口管理部门按资产的不同形态和分类,对国有资产实施分类归口管理;各资产使用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是学校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制度、要求,并根据学校实际完善学校国有资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负责除金融资产外的资产处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审核及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审核或备案等手续;

(三)负责组织学校资产的盘点清查、清产核资和有关的资产评估,配合相关的资产审计审查等;

(四)负责除金融资产外的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平台建设与维护,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做好有关的资产报表、报告等,并配合相关部门提供有关的资产数据;

(六)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部、科学技术部、后勤基建部、教务部、图文信息中心等部门是学校各类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的相关管理工作。各归口管理部门管理资产分类归口如下:

(一)财务部归口管理:货币类、债权类、股权类等金融资产。

(二)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

1.科研成果、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2.科研项目所使用的设备、器材等;

3.科研项目所使用的材料、易耗品等。

(三)后勤基建部归口管理:

1.全校车辆及其产权登记;

2.土地、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3.土地及房屋产权登记;

4.空调设备,包括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组合式空调机等;

5.厨房设备,指由学校主营的饭堂设施、厨房设备等;

6.供水、供电、供气设施及管网等;

7.电梯,包括载人或载货电梯、自动扶梯、电动升降梯等;

8.公共场所、道路等的照明设施;

9.公寓(含学生、教师公寓)家具等;

10.校园绿化园艺设施及植物、植被等;

11.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在建工程。

(四)教务部归口管理:

1.全校教学及实训用的家具等;

2.全校教学及实训用的设施、仪器设备等(课室多媒体设施、设备除外);

3.全校教学及实训用的材料、易耗品等;              

4.各类专业、课程资源和平台等;

5.用于教学或实训的对外合作项目所涉及的资产。

(五)图文信息中心归口管理:

1.计算机软件,包括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

2.通信与校园网络的设施、管网、机房等;

3.馆藏的图书(含电子图书)、期刊、资料及设施等;

4.课室、会议室、报告厅等的多媒体设施、设备。

(六)党政办公室归口管理:

1.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2.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

3.会议室、礼堂、接待室等的设施和器材;

4.学校档案、文物和权属证书等;

5.带有校名的印刷品、礼品等。

(七)组织宣传统战部归口管理:

1.户外宣传栏(广告牌)、户外电子屏、指示牌等;

2.校史馆设施、陈列品、室外雕塑等;

3.学校广播系统及器材。

(八)保卫部(武装部)归口管理:

1.安保及监控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等;

2.消防用的设施、设备、器材等,包括消防管网、消防监控系统、消防器材等;

3.校内停车场、治安门岗亭等及其设施。

(九)团委归口管理:校级团委、学生会、社团(体育运动社团除外)活动所使用的物资、器材等。

(十)公共课部归口管理:全校运动场馆、运动设施及运动器材等;

(十一)创新创业学院归口管理:校企合作项目所涉及的资产(用于教学或实训的合作项目除外)。

(十二)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培训对外合作项目所涉及的资产 。

职能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的资产,根据学校部门职能调整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为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责任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使用效益负直接管理责任。对于无法分配到具体使用部门的公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除负责公共资产的归口管理外,也应负责其日常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内部须相应建立国有资产三级管理责任体系,即建立部门行政负责人、部门资产管理员及资产使用人(保管人)的分级管理体系,并明确部门内部资产管理的层级关系。

第十九条 部门行政负责人,是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资产的产权、配置、使用、调剂、处置等负有领导、督促和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员,是指各部门负责资产管理的在职人员。在本部门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相关管理工作,协同资产使用或保管人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并配合资产管理部和各归口管理部门做好相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人(保管人),指对资产拥有实质支配与使用(保管)的人员,是所使用(保管)资产的直接责任人。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主要负责本人所保管或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第四章 资产的配置与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后勤服务等任务和学校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和上级划拨、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置资产,按规定执行相关采购制度,并对所配置的学校资产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接收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及时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由独立法人的工会、校友会和教育基金会等接收的捐赠资产不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畴。

第二十五条 在建工程竣工后,归口管理部门需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与移交,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然后通知和配合财务部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及上报等工作,及时做好资产登记入账或产权登记等。对已交付使用但未能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设项目,由在建工程归口管理部门配合财务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资产价值,将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暂估入账登记。待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资产管理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再调整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其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首先保证学校顺利履行职能和正常发展的需要,如有闲置、闲余,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利用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及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资产的处置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处置国有资产应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三十二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省教育厅审批。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四条 按照相关规定,对需要评估的资产,必须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 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国有资产的清查工作,对资产清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依据相关程序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并报资产管理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校内其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doc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doc


CopyRight©2007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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